連續犯應以最後實施犯罪事實之日起計追訴期間 假結婚嫌犯被判罪成
1998年7月,巴基斯坦男子甲與澳門居民己在巴基斯坦結婚。其後,甲以“夫妻團聚”方式獲准在澳門居留並於1999年2月取得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2005年11月,甲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二人於2007年8月離婚。甲為了協助在巴基斯坦的兩名弟弟乙和丙來澳定居而推進了一系列計劃。2009年初,甲要求其公司職員澳門居民丁透過假結婚協助乙來澳定居。丁答應請求,並於同年在甲的安排下與乙在巴基斯坦結婚。2010年8月,乙以“夫妻團聚”方式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2017年7月,乙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並於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