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被仲裁庭判处支付轻轨隧道工程费用及退还罚款 上诉终院获胜诉
2009年9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由一间葡萄牙公司和两间法国公司组成的联营体订立了澳门轻轨系统第一期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援助服务合同(下称合同)。透过2010年3月31日的信函,联营体被通知行政长官作出有关驳回其针对运输基建办公室主任的行为所提起的必要诉愿的决定的批示,因此,决定对联营体因瑕疵履行科处罚款。透过2011年1月31日的信函,联营体通知行政长官通过仲裁庭解决在执行合同方面出现的争议。 2012年9月10日仲裁庭作出决定:判处澳门特区向联营体支付11,790,180.00澳门元作为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