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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訴因之事實非在澳門作出 終院維持澳門法院無管轄權的決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6-05-1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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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間在內地成立的公司,對內地居民丙享有一項債權,金額為人民幣175,358,369.90元。甲公司於2021年針對丙向內地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於未能發現丙在內地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甲公司於2022年向內地的法院申請終結執行程序並獲准許。丙在澳門戊公司中持有兩股,票面價值分別為13,500澳門元及3,500澳門元,且在澳門法院有兩宗針對丙且均未有提出異議的待決執行程序,請求執行人分別為乙和丁。據此,甲公司針對丙向澳門初級法院提起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程序,初級法院於2024年9月11日作出宣告丙無償還能力之決定。乙針對上述決定提起異議,初級法院於2025年2月10日作出判決,裁定乙所爭議的澳門法院無管轄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以及未作傳喚的爭辯成立,宣告訴訟中作出之所有行為無效,無償還能力聲請狀除外。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原判。

甲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不論是丙的資產、債務,甚至其在法院的待決的執行程序都與澳門有關聯,故構成有關無償還能力的程序訴因的事實是在澳門作出的,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5條a項的要件。

終審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對於構成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的訴因事實是否在澳門作出的問題,合議庭認為,“有資產存在於澳門”及“有兩宗未有提出異議的執行程序在澳門”不等同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的訴因事實在澳門作出。合議庭指出,沒有償還能力是指債務人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故構成相關訴因的事實是存在的債務大於資產。在本案中,導致丙資不抵債的債務發生在內地而非澳門,組成訴因的事實並非在澳門作出。而在澳門存在兩宗因丙的內地債務而提起的執行程序,僅是用於在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中推定債務人丙無償還能力。然而,導致其無償還能力的事實是相關的內地債務,而非該兩宗執行程序。根據《民法典》第337條第1款之規定,上述推定僅導致在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構成宣告無償還能力的特別訴訟程序的訴因事實。

綜上所述,裁定甲公司的上訴不成立,維持中級法院的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36/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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