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特區政府深化公共行政改革,提升特區治理效能的施政方向,特區政府經對行政公職局現有的職能及架構設置進行全面檢視,秉持“職能明確、精簡高效”原則,理順職能分工及精簡架構,制定本行政法規。
是次修訂對行政公職局的組織架構進行系統整合及優化,將原設置1名局長、3名副局長、8廳、17處及1個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調整為1名局長、2名副局長,下設4廳、9處及1個等同廳級的從屬機構的架構,當中精簡了1名副局長及4廳8處。調整後的組織架構包括:
基於組織架構重整及職能優化,行政公職局相應調整人員編制,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總編制職位將由現行372個減至226個。由於現有編制職位尚未填滿,調減編制職位數目不影響現職編制人員的狀況。
透過優化組織架構及職能重新定位,構建以行政組織、公共服務、人力資源為三大重心的職能板塊的組織架構,加強行政公職局在公共行政改革及管理中的統籌協調角色,並調整不合時宜的職責。法規明確賦予該局在公共部門架構重整、人員招聘、公共服務優化及電子政務發展等領域提出意見的職責,有助進一步提升特區政府的治理效能與公共服務品質。
法規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