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為深化公共行政改革,進一步系統性優化部門架構,切實增強特區治理效能的施政目標,特區政府於2026年施政報告中提出將消費者委員會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併入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經全面檢視及參照現行設立基金的法例,制定本行政法規。為加大力度推進澳門的科技創新及研發工作,落實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施政方針,以提升澳門特區的科研實力、創新能力及競爭力,特區政府保留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持續積極推動科技領域的資助和奬勵工作。
按照現行一般基金的架構模式運作,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將維持自治基金的屬性,僅設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宗旨及管理基金的工作,行政管理委員會由5名成員組成,並由現行每月收取相應公職薪俸點的報酬,修改為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的報酬。同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不設有架構及附屬單位,亦不設人員編制職位,改由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內運作及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進一步精簡架構及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法規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