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特區政府環境保護局於2019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公佈的《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18》(註1)顯示,澳門於2018年棄置的城市固體廢物量為522,548公噸,較2017年上升2.3%。其中,塑膠佔22.5%,排於城市固體廢物之物理成份第二位(首位為有機物,佔39.5%)。為推行「源頭減廢」,特區政府持續推動減塑工作,隨着16/2019號法律《限制提供塑膠袋》於今年11月18日正式生效,預期會改善現時塑膠袋的濫用情況,培養市民購物時自備購物袋的習慣。
膠袋收費 反應正面
減少使用塑膠袋,支持環保,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澳門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稱,特區政府在2015年底至2016年初進行「推行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之制度」公開諮詢,並於2016年8月公佈諮詢總結報告及意見匯編。諮詢共收集到1,924份意見,大部份意見對諮詢的建議方案持正面態度,普遍認同於零售層面實行「膠袋收費」措施。自《限制提供塑膠袋》生效以來,不少市民已開始養成購物時自備購物袋的習慣,為支持環保出力。
根據第14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每個塑膠袋的收費金額為澳門幣1元,與《限制提供塑膠袋》法例同日生效。環保局稱,收費水平是考慮到要具一定的阻嚇性,但又不會讓消費者難以承受,故訂立這社會所接受的收費。
基於衛生及安全考量,並結合實際情況,《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訂明,以下兩種情況可豁免收費:一、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二、機場禁區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其他零售行為中所提供的塑膠袋須進行收費。
全方位宣傳成效顯著
有好的政策,亦要做好宣傳工作。《限制提供塑膠袋》由法律通過到生效僅有90天,環保局充份利用社交媒體、電視媒介、宣傳欄等方式,向市民介紹塑膠的危害,以及如何身體力行支持環保。環保局還舉辦了逾30場法律介紹會,向各界介紹法律重點內容,解答業界在實際操作方面的疑問。與此同時,環保局亦透過綠色學校講座,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並從不同渠道持續進行社區普法宣傳工作。
為了令社會盡快適應膠袋收費措施,環保局人員深入全澳各區,直接向商戶、市民及旅客派發有償提供塑膠袋的宣傳品、講解法律內容以及解答疑問。其中,較多人關注受法律規管的膠袋類型(註2),提供之膠袋出現破損的處理情況等。環保局指出,現時在零售範圍內,只要提供含有塑膠成分的袋,均須收費,例如常見的可降解膠袋、手柄有膠粒的紙袋、含有塑膠成份的不織布環保袋等。若商戶提供的膠袋出現破損情況,則須先回收破損的膠袋,才可無償更換一個全新膠袋。有一點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商戶應按實際情況,提供適當大小、數量和質料的膠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助市民實踐減塑
環保局指出,現時只有相關條例指引限制使用塑膠袋,對於其他塑膠製品,特區政府會因應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深化各項相關法例或訂定標準。而為了提升市民源頭減廢的環保意識,實踐減塑生活,環保局自2013年開始舉辦「減塑有著數」活動,7年間累計超過35萬人次參與,至少減用了35萬個膠袋。參與的市民、商戶以及機構數量亦逐年上升,反映社會各界的環保意識在慢慢提升,這項活動亦為剛生效的《限制提供塑膠袋》打下堅實基礎。
為推動市民減少使用即棄餐具,環保局於2018年12月19日展開了第一期「走塑好Easy」活動,獲得廣大市民及商戶的響應。據估算,第一期活動「走塑」次數超過12萬次,估計減用的即棄餐具超過25萬套,成效顯著。而今年展開的第二期「走塑好Easy」活動,更加推多項措施,鼓勵市民踴躍參與,踐行減塑。
今年是環保局推動「美食節減廢計劃」的第十個年頭,當局要求美食攤位繼續使用大會指定之環保餐具,同時因應「膠袋收費」的生效,在攤位處張貼宣傳廣告,呼籲市民以環保袋代替使用塑膠袋,將減塑意識轉化為實際行動,實踐「減塑」行為。
在公共設施方面,環保局已加強和其他政府部門合作,優化飲水設施,以推動減用塑膠瓶。推行初期,先在政府部門試行,再逐步在公眾設施中設置飲水機,鼓勵市民自備水瓶到公共飲水機取水,代替購買瓶裝飲用水或使用即棄水杯。
共構澳門環保之城
近年,不少商戶及團體向市民送贈不織布環保袋,以推廣自備購物袋的環保理念,但由於數量過多,出現供過於求的情況,反而造成浪費。環保局強調,「源頭減廢、資源回收」是特區政府在固體廢物處理方面的重要政策,商戶及團體亦有責任實踐「源頭減廢」,應當以環保為原則,避免濫派環保袋,市民應當將環保袋物盡其用。
目前,《限制提供塑膠袋》所收取的費用,是由商戶自行保留,環保局指出,這是參考內地、香港及台灣等鄰近地區做法,再因應澳門實際情況而定。局方會鼓勵商戶主動聯絡綠色組織或慈善團體,把有關費用用作推動環保或社會公益用途上,從而提升企業自身的綠色形象,共同構建環保澳門。
根據鄰近地區經驗,實施膠袋收費初期,成效會相當顯著,但推行一段時間後,膠袋使用量會再上升。針對此問題,環保局會密切留意法律生效初期的情況,逐步完善相關制度,持續推動減塑工作。
常見問題
膠袋收費:要?不要?
若於食肆堂食,把吃剩的食物或飲品帶走,因有關商品是服務(餐飲服務)的延伸,不視為零售行為,可豁免膠袋收費。
若以外賣為目的,於食肆帶走食物或飲品,則屬於零售行為,需要收費。
若以膠袋直接盛載液態飲品(即膠袋直接接觸液體),該膠袋被視為用於未事先包裝的食品/飲品,故可豁免收費。
若以膠袋盛載包裝飲料,則被視為用於已事先包裝的食品/飲品,故需要收費。
註1:《澳門環境狀況報告2018》www.dspa.gov.mo/richtext_report2018.aspx
註2:環保局網站上清晰列明各種受管束範圍的塑膠袋以及各類常見問題www.dspa.gov.mo/richtext_pbcharging.aspx?a_id=1565228858
文:曾海英 圖:宋楚珊、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