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估值报告矛盾受当局自由评价 经济房屋申请人上诉至中院败诉
甲于1989年取得一个在香港的不动产。2013年,甲向房屋局申请取得经济房屋,家团成员包括其本人及其母亲。甲在申请中声明其资产净值为10,000澳门元。2014年,房屋局通知甲选择经济房屋单位及与其订立取得该单位的预约合同。在订立公证书前,甲被要求提交其在香港所拥有的不动产的文件,包括不动产评估报告。根据甲提交的一份由某资产评估公司于2019年出具的评估报告,该不动产于2013年的市场价值为2,208,000港元。2021年,房屋局局长作出批示,指甲的家团资产净值为2,284,240澳门元,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