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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博彩信贷资格或业务不可透过任何形式转给第三人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6-05-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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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及戊公司分别在X娱乐场及Y娱乐场从事博彩信贷业务,他们在2019年期间分别在X娱乐场及Y娱乐场经营贵宾会。甲在贵宾会开设了帐户,该帐户可于X娱乐场及Y娱乐场的贵宾会使用。乙先后四次透过甲的上述帐户向丙或戊借取一定款项的幸运博彩筹码,用于在X娱乐场或Y娱乐场的贵宾会内进行赌博,乙并承诺于15天内全数偿还借款,逾期不还将向丙或戊支付按年利率48%计算之迟延利息。为担保乙履行债务之还款,甲同意向乙的借款提供保证,借款的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关借贷及还款情况如下:

     1. 2019年9月6日,乙向丙借取400,000.00港元之幸运博彩筹码,并在2019年9月7日偿还了100,000.00港元。2019年9月8日,甲为乙向丙偿还300,000.00港元。
      2. 2019年9月9日,乙向丙借取239,000.00港元之幸运博彩筹码。2019年9月28日,甲为乙向丙偿还239,000.00港元。
      3. 2019年12月15日,乙向丙借取1,000,000.00港元之幸运博彩筹码。2020年1月11日,甲为乙向丙偿还1,000,000.00港元。
      4. 2019年12月24日,乙向戊借取430,000.00港元之幸运博彩筹码。2020年1月21日,甲为乙向戊偿还430,000.00港元。

为向甲作出清偿,乙分别在2019年9月20日、12月14日、12月30日向甲转帐人民币326,376.00元、900,000.00港元及人民币539,400.00元。

甲针对乙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宣告之诉。经审理后,初级法院裁定甲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判处乙向甲支付828,647.55港元及相关利息。甲不服,针对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在2025年6月19日作出裁决,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甲仍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甲指900,000.00港元的转帐是于2019年12月14日23时42分作出,而非如初级法院所指于2019年12月14日16时02分作出,故应视该款项是用于清偿其他债务。事实上,不论在初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甲均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乙所转帐的款项是用于清还其他债项而非本案的债项。甲对相关事实裁判提出的争执,仅是其个人的观点,并没有任何实质证据可予支持。甲又认为初级法院及中级法院认定其代位涉案博彩中介人而成为乙的债权人的行为属无效的见解,是错误地解释了第5/2004号法律第4及5条之规定。合议庭转录第5/2004号法律的立法理由陈述,说明其中可见立法者的目的清晰明确,就是不容许透过任何形式,将法定的博彩信贷资格或业务转予给第三人。合议庭认为在此立法目的及精神下,甲不能透过代位取得原属博彩信贷实体才能从事的博彩信贷业务及享有因此而衍生的权益,否则等同于变相容许透过这种方式,将专属博彩信贷实体的博彩信贷业务转予第三人,有违第5/2004号法律第5条第1款和第2款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甲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125/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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