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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上诉权致程序延误 行为缺失未达严重不属恶意诉讼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6-05-1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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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3日,甲和乙在澳门民事登记局缔结婚姻。2016年至2018年期间,乙在与甲发生争执时曾殴打甲,并因此签署承诺书表示愿意改正。2021年9月7日晚,乙再度殴打甲,导致其多处瘀伤。同月,乙未经甲同意在住所大门加装锁具,使甲无法进入家庭居所。至少自2022年3月7日起,甲再没有与乙共同生活的意愿。甲遂向初级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初级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判决,判处甲的离婚请求部分成立,并宣告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乙不服,针对该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裁决,驳回相关上诉并维持被上诉判决。

2024年10月30日,乙向司法援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援助,同时请求将在本案中已委任的诉讼代理人安排为其指定律师。2025年1月20日,在答辩期即将届满前的最后工作日,乙委任的诉讼代理人以其本人与乙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向法院提交放弃委任的声明书,导致诉讼程序一度停滞。2025年2月4日,已被放弃委任的诉讼代理人于卷宗内附上申请书,请求认定上诉陈述书提交期间于2024年12月10日因其所主张的理由而中断,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及无正当性作出诉讼行为。此外,乙还在诉讼程序进行期间提交信函表示希望继续与甲维持婚姻。为此,中级法院裁判书制作人认为乙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系列行为并非出于正当需要,而是有意拖延诉讼,阻碍离婚判决转为确定,因此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批示认定乙构成恶意诉讼。乙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向中级法院评议会提出异议,中级法院合议庭于2025年6月19日裁定有关异议不成立。

乙及其诉讼代理人仍不服,分别针对中级法院2024年10月17日及2025年6月19日的裁决,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合议庭认为,乙在其上诉中无非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试图争论攻击的严重性或暴力程度,甚至声称证实二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这不仅与已证事实不符,而且明显与双方当事人表现出的诉讼行为相悖。针对恶意诉讼的部分,合议庭指出,当诉讼当事人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旨在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时,即构成恶意诉讼。立法者之所以将故意概念扩展至重大过失,目的在于提升司法活动的道德水准。因此,只要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的迹象,就会受到民事制裁,任何旨在拖延诉讼程序及否定基本原则的诉讼行为,均属绝对不可接受之举。本案中,诉讼程序之延误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需要处理及裁定司法援助的请求。合议庭认为,虽然乙的诉讼行为存在不当,但此种缺失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乙透过该等行为仅仅是试图充分且有效地保障其上诉权,确保该权利不因前述司法援助层面之变更而受到任何减损或影响。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驳回乙的上诉,确认被上诉的离婚裁判;裁定乙的诉讼代理人的上诉成立,废止对其在本案中采取的诉讼行为所作出的决定。

参阅终审法院第119/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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