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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雇员资料伪造文件罪成 香港灯光师质疑四年入境禁令败诉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6-05-2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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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香港人,在澳门设立工程公司承接演唱会项目。2020年,其因涉嫌触犯《刑法典》第244条(伪造文件)被送交检察院侦办。2023年11月10日,初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甲为增加其公司成功输入或续期外地雇员配额的机会,虚报四名不属其公司员工的本澳居民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利用公司名义为该四人向社会保障基金缴交供款,使该四人可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福利。此外,甲亦三次利用上述不实资料向劳工事务局及财政局申报,以申请输入外地雇员配额或续期配额,故此裁定甲以直接正犯身份及在犯罪既遂情况下,触犯三项“伪造文件罪”,判处270日罚金(每日200澳门元,合共54,000澳门元)。

2024年9月23日,治安警察局局长根据第16/202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第23条第2款、第26条及第8条第1款规定,认定甲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安全或秩序构成“确实危险”,对其作出禁止入境四年的决定。

甲不服,先后向保安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及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主张其为初犯、犯罪情节不严重、案后四年期间多次进入澳门均依法行事且无再犯,且其作为演艺之都建设所需的专业人才,对澳门经济发展具有正面贡献,认为四年禁止入境期限明显过长,违反《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适度原则。

中级法院对上诉案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26条第2款,具维持澳门特区公共安全及秩序职能的行政当局,须依照其专业能力,就已被认定符合第23条第2款规定的人士是否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构成确实危险作出预测性评估。

合议庭援引终审法院确立之司法见解强调,“确实危险”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不确定概念,其评估涉及对利害关系人将来假设行为的判断。除非有关判断出现明显错误、明显不公正或违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适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一般原则,否则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合议庭指出,被诉决定正是考虑到甲曾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得出其构成“确实危险”的结论,该判断并无任何明显错误或违反行政法一般原则。就禁止入境期限是否明显不适当的问题,中院指出,甲的犯罪事实明确,故意及不法程度高,其虚报行为涉及欺骗社会保障基金、劳工事务局及财政局三个公共部门,以达致获取外地雇员配额的不法目的。

合议庭强调,行使自由裁量权或在法律所给予的类同裁量空间下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本案中,行政当局按职能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的禁止入境决定未见明显的不适当或违反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司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保安司司长禁止甲入境四年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183/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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