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嫌犯甲前往澳门一间珠宝店舖,向店舖拥有人乙讹称其朋友有意购买珠宝首饰,可协助乙向该朋友介绍,但乙须将指定款式的珠宝首饰交付予甲,以便其朋友挑选,待甲收到有关货款后再将之转交予乙。乙信以为真,让甲于店舖内自行挑选了合共价值61,300澳门元的珠宝,并在无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将之带离店舖。甲随即将珠宝交予丙经营的典当行,声称为其早前购买所得,并要求进行典当。丙在进行检验后,同意以5,000港元接受典当,并向其支付港币现钞。其后,甲重施故技,两度以同样手法于乙的店舖内取走珠宝,并前往丙的典当行进行典当。事件导致乙合共损失254,100澳门元,丙合共损失50,000港元。同年2月,丁透过胞兄介绍而认识甲,甲提出由丁出资340,000澳门元作为合伙经营餐饮店舖的资金,丁可借此每月获取甲所经营店舖之营业利润的45%作为回报,且回报金额不低于20,000澳门元,继而要求丁先行支付40,000澳门元作为诚意金,并承诺倘最终丁不同意合作会立即退还有关款项。丁遂于同日将40,000澳门元转账至甲指定的银行账户。3月5日,戊透过朋友得悉甲正招揽人士投资其开设的多间餐饮店舖。翌日,甲与戊一同前往路环的一间店舖,甲讹称将会在该处开设一间经营海鲜餐饮之店舖,要求戊出资人民币300,000元,并先行缴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定金,同时承诺不论将来所有店舖之营业额为何,甲均会每月向戊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投资回报。甲同样向戊表示,倘不同意日后所草拟之投资合同,可将有关定金全数退回。戊信以为真,按甲的指示将人民币43,000元转账予甲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其后,丁和戊对甲提出的投资模式存疑,表示放弃投资,要求甲退还诚意金。甲借故拖延,从而揭穿骗局。检察院对甲提起控诉。经审理,初级法院裁定甲触犯一项相当巨额诈骗罪及三项巨额诈骗罪,数罪并罚,合共判处两年三个月实际徒刑。
甲不服,主张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甲认为其承认控罪,有可同情之犯罪动机及已全数作出赔偿,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级法院重新量刑并给予缓刑。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就量刑方面,合议庭指出,基于乙已取回扣押的珠宝,且甲已存放赔偿款项,所以各被害人在案中的财产损失将可获得全数弥补。然而,甲曾因多次触犯相当巨额诈骗罪、签发空头支票罪及伪造文件罪而先后于两案被合共判处9年的实际徒刑。由此反映罚金刑并不足以实现处罚的目的。原审法院已考虑了案中所有情节,亦特别减轻了对甲的刑罚,且原审法院所定出的具体刑罚只是略高于抽象刑幅的下限,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明显与上诉人罪过不相适度的情况。就缓刑方面,合议庭指出,甲曾被两个前科卷宗判处合共9年的实际徒刑,在服刑8年后于2021年5月4日获得假释,并于2022年5月1日获得确定性自由,在长达8年的实际服刑时间中,甲并未有汲取足够的教训,并于2025年初再次触犯性质相同的犯罪,足以反映缓刑对甲而言已无法发挥阻吓作用,没有给予缓刑的合理理由。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维持原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428/202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