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4日)完成審議《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及簽署意見書。該法案於2026年6月9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委員會先後舉行四次會議,就法案內容進行深入討論,並提出意見和修改建議。
為穩步推進建設“無煙澳門”,保障居民健康,特區政府經過公開諮詢後向立法會提交了上述法案,法案主要內容包括擴大室外禁煙範圍;禁止在供集體使用的地方消費或管有電子煙;限制尼古丁袋、草本煙及水煙壺的製造及流通;對煙草製品實施標準化包裝制度及增加警示標籤比例,以及賦權監察人員使用隨身攝錄機等。委員會認同及支持政策方向及相關措施,並就落實有關措施提出多項建議。
在擴大室外禁煙範圍方面,法案建議在距離醫院、衛生中心、小學及中學校等場所的出入口少於十米的範圍內禁煙,具體將參照目前巴士站的模式執行,該等範圍由主管實體適當劃定。
法案規定在禁止吸煙或例外允許吸煙的供集體使用地點,以及在任何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禁止消費或管有電子煙。鑒於法案最初文本對電子煙的定義較為寬泛,可能涵蓋其他醫療用途的產品,為準確落實政府的控煙政策,法案新文本接納委員會建議,完善了電子煙等多項定義,以免法律適用上產生歧義。
與此同時,為防止新興吸煙產品在澳門市場擴大及形成消費規模,法案在原有禁止製造和流通電子煙的基礎上,建議亦禁止草本煙、水煙壺及尼古丁製品的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以及攜帶該等產品出入境。此外,經與委員會討論後,特區政府為加強阻嚇性,建議將自然人攜帶上述新興吸煙產品出入境的行為由現時的澳門元四千元提高至一萬元罰款,委員會對此表示贊同。
法案最初文本建議,衛生局的監察人員在依法進行監察行動中可攝錄影像及聲音,尤其是處於危險、緊急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下。經與委員會討論後,法案新文本進一步明確衛生局監察人員使用攝錄機的目的、適用前提及使用範圍。新文本規定,衛生局監察人員為保障依法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在處於危險、緊急或擾亂公共秩序等類似情況下,可以使用隨身攝錄機,但有關資料不會作為檢控違法吸煙行為的證據。
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法案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但就標準化包裝制度及擴大警示標籤的方面,為讓業界適應新制度,法案設立了過渡期,新要求自2028年7月1日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