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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採購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
2026-07-06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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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採購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將於2026年9月1日起生效的第10/2025號法律《公共採購法》,現制定《公共採購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對公共採購程序的各種類型及步驟等作出規範。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採購程序類型的具體規定

為遵循“明確、公正、客觀”的採購程序主導方向,對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這5項程序類型的流程作具體規定,並針對“競爭性談判”引入專門規定,包括分為2個階段進行,以及於談判前必須完成編製談判文件。

二、構建公共採購官方登記系統

為建立公平公正的投標邀請的甄選機制,設立公共採購官方登記系統,並訂定相應的登記要件。同時,規定採購實體應在該系統中以隨機方式抽取供應商,以及訂定相關操作流程的具體規定。

三、集中公開公共採購資訊

為切實履行《公共採購法》規定的透明及公開原則,規定各採購程序階段的資訊公開義務,包括每一程序步驟的公佈時間及具體內容,並透過公共採購網頁作統一發佈,且公佈的資料須保存至少2年。

四、訂定提交和接收投標書及候選申請的方式

為提升程序效率與便民需要,以及兼顧安全保障,除保留傳統的親身或以掛號郵件方式提交外,亦容許以電郵或傳真方式提交投標書及候選申請。在文件的接收、登記及保存方面,將進一步完善紙本投標書的保管方式,引入“程序鏈閉環”及“多節點證據鏈”等保障機制。

五、優化集中採購執行機制

為提升公共資源運用的精準度,訂定集中採購程序的各項程序步驟,包括啟動程序的所需要件及特別規定,明確財政局與各公共部門之間的協作情況,並透過系統化規劃、跨部門協作及彈性化判給,建立高效、透明且具良好成本效益的集中採購機制。

六、構建“採購程序一體化”的跨部門合作

為遵循“專業執行、協同參與及分權制衡”的原則,規定由具相應職責及專業技術的部門主導有關採購程序,並強化委託與受委託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明確界定雙方職權,以提升公共採購程序的效率與質量。

七、訂定《公共採購法》有關取得服務的開支的金額

為落實《公共採購法》有關取得服務的開支的金額,經參考現行採購資訊公開指引的處理方法,將小額不動產修復、修葺或保養的開支金額訂定為等於或少於澳門元75萬元。

本行政法規將與《公共採購法》同於2026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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