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公共采购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草案。
为配合将于2026年9月1日起生效的第10/2025号法律《公共采购法》,现制定《公共采购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对公共采购程序的各种类型及步骤等作出规范。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定采购程序类型的具体规定
为遵循“明确、公正、客观”的采购程序主导方向,对公开招标、预先评定资格的限制招标、竞争性谈判、咨询及直接磋商这5项程序类型的流程作具体规定,并针对“竞争性谈判”引入专门规定,包括分为2个阶段进行,以及于谈判前必须完成编制谈判文件。
二、构建公共采购官方登记系统
为建立公平公正的投标邀请的甄选机制,设立公共采购官方登记系统,并订定相应的登记要件。同时,规定采购实体应在该系统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供应商,以及订定相关操作流程的具体规定。
三、集中公开公共采购资讯
为切实履行《公共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及公开原则,规定各采购程序阶段的资讯公开义务,包括每一程序步骤的公布时间及具体内容,并透过公共采购网页作统一发布,且公布的资料须保存至少2年。
四、订定提交和接收投标书及候选申请的方式
为提升程序效率与便民需要,以及兼顾安全保障,除保留传统的亲身或以挂号邮件方式提交外,亦容许以电邮或传真方式提交投标书及候选申请。在文件的接收、登记及保存方面,将进一步完善纸本投标书的保管方式,引入“程序链闭环”及“多节点证据链”等保障机制。
五、优化集中采购执行机制
为提升公共资源运用的精准度,订定集中采购程序的各项程序步骤,包括启动程序的所需要件及特别规定,明确财政局与各公共部门之间的协作情况,并透过系统化规划、跨部门协作及弹性化判给,建立高效、透明且具良好成本效益的集中采购机制。
六、构建“采购程序一体化”的跨部门合作
为遵循“专业执行、协同参与及分权制衡”的原则,规定由具相应职责及专业技术的部门主导有关采购程序,并强化委托与受委托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明确界定双方职权,以提升公共采购程序的效率与质量。
七、订定《公共采购法》有关取得服务的开支的金额
为落实《公共采购法》有关取得服务的开支的金额,经参考现行采购资讯公开指引的处理方法,将小额不动产修复、修葺或保养的开支金额订定为等于或少于澳门元75万元。
本行政法规将与《公共采购法》同于2026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