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公眾意見處理運作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進一步推動公共行政改革,提升政府服務效率與治理能力,特區政府因應社會發展需要,革新現行公眾意見處理制度,藉建立更統一、規範和高效的公眾意見處理制度,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互動,促進公共服務持續優化,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將統一各類意見的處理標準,明確意見須於2個工作日內作出初步回應,並以15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為原則,未能如期完成者須提前提供進度說明,確保公眾獲得及時、清晰的回應。
法規明確行政公職局作為統籌部門,負責制定具約束力的指引,並協調建立主責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作的運作模式,設立專責聯絡員以提升協調效率。同時,設立“政務服務知識庫”,要求部門及時更新政策資訊,確保對外服務資訊一致。
此外,為持續提升施政效能和服務質素,部門須在個案處理完成後徵詢公眾滿意度,相關結果將與處理效率、資訊準確性及協作表現一併納入部門服務評估,作為優化工作的參考依據。
是次制度改革作為特區政府持續完善治理體系、提升施政透明度與回應力的重要舉措,藉此進一步增強公眾對公共服務的認同與支持。
本行政法規自2026年10月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