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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對含放射性物質產品(非藥品)和電離輻射發生器已實施進口許可制度

衛生局
2016-10-1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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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內容已更新,其附件二的進口表(表B)已加入澳門對外貿易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為2844、2445及9022的貨物,即包括所有含放射性物質產品和電離輻射發生器。衛生局提醒,自2016年8月4日起,上述貨物受《對外貿易法》准照制度規管,進口本澳前須獲衛生局發出進口許可。

根據上述進口許可制度,衛生局要求辦理進口人士進行預先許可申請,事先提交物品的質量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並須說明該等物品在本澳的用途與存放方式等,以便審理是否符合輻射防護方面的國際通用原則,及確保該等物品的使用具有正當性。相關措施將有利於本澳未來對輻射防護方面的相關監管與公共衛生保障工作。業界及進口商號如需索取申請指引或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8533525與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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