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棚,又稱築棚,是我國自古有之的建築工藝,至今仍應用於澳門建築工程上。2017年,澳門擬訂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搭棚工藝」名列其中。要注意的是,此處之棚,係專指用竹搭建者,類型繁多,「高至數十層的樓宇工作平台、小巧如慶典花牌或牌樓,以至看台、泳棚、戲棚等」。澳門是搭棚工藝碩果僅存的幾個地區之一,彌足珍貴,然而坊間論著未見梳理其源流之作,本文擬據文獻補充。
澳搭棚業起源與發展成熟
竹子是我國常見的建築材料,距今七千多年的河姆渡新石器時代遺址發現有干欄式建築,即「編竹苫茅為兩重,上以自處,下居雞豚」的吊腳樓式棚屋。唐代張籍(一說杜牧)《蠻中醉》云︰「瘴塞蠻江入洞流,人家多在竹棚頭」,說的便是西南地區的竹棚屋。頒佈於北宋崇寧二年(1103年)的中國首部建築工程官方指引《營造法式》,設「竹作制度」專節(卷十二),規範竹笆、竹柵等的工藝要求。明嘉靖十四年(1535年)《廣東通志初稿.卷十八.時節》載「上元作燈市,采松竹於通街結棚,結華燈于其上」,可見其時廣東地區元宵節已採用竹棚懸掛燈飾。康熙年間(17世紀晚期)吳震方的《嶺南雜記.卷二》亦記高州地區「元宵城南燈市甚盛,每隔五家縛一燈棚,以竹為之」。
澳門開埠之前,葡萄牙人到來與華人貿易,因未獲官方許可,住的都是臨時性棚寮。葡人記載說「起初搭建草棚,後起造土坯房」,中文文獻亦說「時僅棚累數十間,後工商牟奸利者,始漸運磚瓦木石為屋」,這種簡陋茅舍,很可能混用竹木做支架。澳門開埠之後,葡人居住的地區慢慢發展成「天主聖名之城」,華夷混住,當中便有搭棚工人在內的各行華人工匠,因為葡人需要他們幫忙建造和修葺房屋。《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中收有許多泥水修葺合約,最早一份是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1792年12月28日)。
關於澳門搭棚業,《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載有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初三日(1816年4月29日)「香山知縣馬德滋為飭蕃人不許與民人爭鬧打架事下理事官諭」,提到「澳門新橋外鴻記棚廠舖李敬五工伴楊亞五,在風順廟門首看夷人出祖公爭鬧」,這是筆者查到的最早一則澳門棚廠記錄。另外光緒元年(1875年)《乙亥年重修蓮峰廟碑記》亦載有「義和棚廠」之名。從「鴻記棚廠」可見,當時棚廠可能非僅「鴻記」一家,故有需要點名指明,側面反映出搭棚業已有一定規模。其時新橋在「天主聖名之城」外,但棚廠工人可入澳城觀看葡人聖像出遊(出祖公),顯見亦可在澳城內開工。另一則嘉慶二十二年十月初七日(1817年11月15日)「客民漆垚峰為懇請飭新廟發批草堆街官地捐建店屋事呈香山縣丞稟」,謂「治屬艸(草)堆街心,原留餘地一段,為節年搭棚建醮處所」,說明澳城內此前早有搭棚建醮傳統,且特意留出草堆街一段空地。
1816年的「鴻記棚廠」是有明確文字記錄的史料,但澳門搭棚業可能在此之前早已出現。意大利旅行家傑梅利(Giovanni Francesco Gemelli Careri)於《環球旅行記》(Giro Del Mondo,英譯名A voyage round the world,第291頁)稱其於1695年9月在澳門看過一場中國戲(Play acted after the Chinese manner),在一個小廣場上有個可容30名男女演員的大舞台,但卻記演員唱說的是官話(Mandarine, or Court Language)而不是粵語。傑梅利沒有說明這大舞台是否戲棚。現存於蓮峰廟的《重修觀音殿碑記》載有「丁卯年演戲首事將存留餘羨銀捐助工金壹両柒錢叁分」。這塊碑立於乾隆十七年(1752年),此前的丁卯年就是乾隆十二年(1747年)。這是筆者查到澳門廟宇酬神演戲的最早文獻記錄,證明澳門廟宇神功戲的傳統最少有276年歷史。由這則文獻出發,可以合理推測澳門地區當時已有搭棚業,因為這是神功戲,是人神共樂的,演戲時要把廟裡的神祇請到戲棚裡與善信共賞,故必得就近廟宇搭棚演出。即使同治十四年(1875年)清平戲院開張,澳門有了正規演戲場所,但神功戲依然是在廟宇旁空地搭棚演出。
1867年出版的桑帕約(Manuel de Castro Sampaio)《澳門華人》(Os Chins de Macau),其第十三章「商業與工業」詳細介紹當時澳門華人工商情況以及各行就業人數,當中「搭篷匠」(Operarios de construir barracas)有94人,此數字固然與木匠(800人)、石匠(441人)有較大差距,畢竟在建築業中搭棚是輔助性質,但亦說明搭棚業在澳門已經發展成熟。該章亦提到澳門竹子的來源:「從廣東省大量輸入。大部分供應本地,用途多樣。對華人而言用途廣泛。」
政府規管及戲棚火災
一個行業發展成熟的標誌之一,是政府會因其已具規模而需要出台監管措施。搭棚演戲是澳葡政府較早的規管項目和稅收來源之一。
1846年,澳督亞馬喇(João Maria Ferreira do Amaral)上任,澳葡政府隨即在半島及附近離島實行殖民擴張,頒佈各項管理章程法令,並向華人徵稅,這在《澳門憲報》上都有記錄。1851年5月10日(第25號)載理事官告示規定︰「從今以後,所有欲搭蓋篷棚為唱戲打醮等事,應先赴議事亭領取牌照。此牌由本哆署發給,要收牌銀一十大元。」同年7月19日(第35號)更刊出澳督致全體華人告示,謂︰「惟查該華人在臨近各房屋之處,每搭棚廠,為唱戲祭神等教內諸事,諭該燒紙焚香等物,不獨引火之危,且多人擁擠喧鬧,及有滋生事端,臨近之家難堪忍受,又礙路上行人。合示諭飭,嗣後凡有搭棚唱戲祭神等事,惟准在馬閣廟前及新渡頭寬闊之地,餘外不准在別處搭棚。其在兩城門之外,可以照舊蓋搭,但應如舊先報,候官准行。」這是以防火為名對搭棚演戲的地點進行規管。
離島的氹仔、路環亦如是。1879年5月3日(第18號)《澳門憲報》載澳督諭令氹仔、過路灣(路環)居民必須交稅,「至於船艇家眷,欲建棚居住,亦准起建,惟要離村遠處,以免火燭之險。至於有喜慶,欲在船上蓋棚,亦准其蓋,但當納規領准紙。此項規銀現定微少矣。」同年5月10日(第19號)詳細列明各項規銀(稅金),其中「在岸或在水搭棚為高慶之事,規銀一元」。
到1880年,澳葡正式向華人徵收行鋪生意公鈔(營業稅),其第二十二款規定「⋯⋯或搭棚建修房屋之人,或蓋棚打醮及高慶之事,⋯⋯已上均照舊式,要赴議事亭咁嘛喇領牌」。1888年6月7日(第23號)更出台規定,澳門及路氹地區均「不准搭蓋葵寮,並現下所有之葵寮亦不准小修,惟係神誕建醮及吉凶二事,或洗身廠,或起屋及工匠暫住、安置磚瓦木料之處,方准搭蓋篷廠,但須按工程日期而搭。如有抗違,不特治以照例應罰之罪,亦且治以違命之罪」。從我們後人來看,這條禁令的有趣之處在於,它反映了其時官方容許的搭棚業務範圍,除神誕建醮吉凶二事後,還包括洗身廠(泳棚)、臨時性的暫住棚寮以及儲物棚。
政府對搭棚嚴格規管,防火是主要考慮。1883年4月7日(第14號)《澳門憲報》公佈委任「巴羅士(José Vicente de Barros),俗名亞非,充當華民政務廳差役,除辦別事外,仍須料理各華人戲棚建醮酬神慶賀棚廠等件」。建醮賀誕搭棚需要專人跟進監管,乃因棚為竹茅搭建,不發生大火則已,一旦失火就會造成嚴重人命財物損失。王文達《澳門掌故》記普濟禪院(觀音堂)同治五年(1866年)「盂蘭建醮,竹棚失火,延及大雄寶殿,木欄檐棟,先被災殃,更破壞丹墀外之欄砌石獅等,頭門甬道,都半遭波累」。後來建築雖得重修,但「嗣後前車可鑑,建醮不復架棚矣」。
《澳門憲報》1885年7月4日(第27號)亦載過路灣政務廳報告「關帝灣戲棚不戒於火,該戲棚全行焚毀」。這兩次火災所幸沒有人命傷亡,但其他地方就有不少慘痛教訓。梁恭辰《廣東火劫記》載道光廿五年(1845年)廣州有坊眾酬神演戲,有人吸水煙遺下火種致戲棚大火,「燒斃男婦一千四百餘人。焦頭爛額斷骨殘骸,親屬多不辨識」,駭人聽聞。民國《廣東通志未成稿不分卷》載「東莞石龍鄉新銜演戲失火焚男女四百餘人」。民國《清遠縣志》載1932年上廓石灰塘搭棚演戲籌款失火,「看戲都多被燒死,有屍首者一百六十四具」。在血的教訓面前,嚴格規管搭棚事宜實在是有必要的。
戲棚、牌樓與泳棚
儘管搭棚演戲有火災隱患,但只要小心防範,「看大戲」依然是受華人民眾歡迎的娛樂活動。1839年在澳的法國畫家奧古斯特.博爾傑(Auguste Borget)用生動的文筆記錄下當年媽閣廟神功戲的情況:「中國人太喜歡看戲了,有的人找不到座位,就爬上了戲台的竹棚上。後面來的人則要那些已經爬在竹棚上的人再爬高一點,這樣竹架上像戲院裡的包廂一樣擠滿了人。儘管他們需要使盡全力才能使自己停留在那危險地方,他們還是全神貫注地看戲。竹子的堅固令我驚嘆。」德國畫家愛德華.希爾德布蘭德(Eduard Hildebrandt)大約繪於1866年的《澳門媽祖閣大戲棚演出神功戲》可以說是博爾傑前述文字的最佳圖像記錄。
搭棚除應用於棚寮、節誕外,牌樓、泳棚等在澳門亦是常見,而且歷史悠久。1839年9月林則徐巡視澳門,受到華人居民夾道歡迎,英文《中國叢報》(Chinese Repository)報道說,「中國居民在數處地方建立凱旋門,它們雅致地用彩綢及寫上頌詞的對聯裝飾」。博爾傑也記述了這件事:「為了迎接即將到達的一位姓林的大官,在空地上又搭起了一個臨時的凱旋門」。西方人眼中的「凱旋門」顯然便是中式牌樓。
泳棚在前述1888年6月7日(第23號)《澳門憲報》的「洗身廠」一詞已見端倪,1906年6月9日(第23號)政府告示規定華人夏天往海邊洗身,「衹准在馬蛟石及馬蛟石黑沙及洗衣灣三處」,「又洗身須有棚遮蓋,並須穿著洗身衣服,不准赤身露體」。到海邊「洗身」卻不准赤身,荒誕可笑,但可知「洗身廠」即洗身棚亦即泳棚。
從本文梳理的文獻可見,搭棚工藝在澳門已有幾百年歷史,如此實用又具歷史價值的技藝,有必要好好傳承下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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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文輝 圖:陳思禮、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