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創新理念、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宜商環境與市場秩序的施政要求,特區政府制定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並於本年7月1日正式生效,為餐飲場所的管理制度、技術要件、申辦流程及所需資料訂立具體規範,提高行政效率。市政署聯同多個部門舉行講解會,向相關業界代表介紹新法的最新規定及申請准照流程,並就業界的查詢作出即時回覆。
統一類別:餐飲場所 舞廳
根據有關規定,場所分類分為“餐飲場所”及“舞廳”兩大類別,前者由市政署統一規管,後者則繼續由旅遊局作監管實體。屬已按第16/96/M號法令獲發准照或進行申請中的餐廳及酒吧,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將歸類為“餐飲場所”,但其監管實體仍為旅遊局。
完善現行准照申請程序
准照或登記證明的申請程序均須使用“商社通”服務平台全線上辦理。餐飲場所准照的審批流程除市政署外,參與實體僅由土地工務局、公共建設局及消防局組成;如餐飲場所開設於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緩衝區或臨時緩衝區內,亦需包括文化局,惟場所涉及的工程屬法定例外的情況除外。
新法對消防驗收及其他實體進行的聯合驗收進行合併。市政署及其他參與實體自收到檢查場所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較過往減少了5個工作日;而臨時准照的有效期亦由現行的2至6個月調整至6個月,從而提高行政效率。
登記先於檢查 提速開業
在維持准照制度的基礎上引入餐飲場所登記程序,對開設於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且裝修工程屬法定獲豁免發給工程准照的餐飲場所,則適用登記制度,可同步使用“工程預先通知”,以盡快開展簡單及風險可控的工程。
在申請人完工及提交竣工文件後,市政署會於2個工作日內發出登記證明,餐飲場所隨即可開業經營,而市政署亦會於15個工作日內安排場所進行驗收檢查,大幅縮短開業前期時間及降低營運前的成本。
講解宣傳 明晰新法
為讓代理人、餐飲及工程業界獲悉新法的最新規定、手續流程及技術要件,市政署聯同旅遊局早前舉辦了兩場“《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介紹會”,並邀請土地工務局、消防局、公共建設局及文化局等部門出席講述所屬範疇的最新要求,約150名人士參與。與會者亦就登記制度的適用範圍、放寬場所技術要件、餐飲場所及舞廳的設置地點、申請文件要求及過渡規定等內容提出查詢,有關部門亦一一作解答。另外,市政署亦透過申請指南、圖文包、宣傳短片等渠道向外界發佈相關資訊,未來亦將持續檢視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為業界打造切合需求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