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创新理念、提升跨部门协作效率、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宜商环境与市场秩序的施政要求,特区政府制定第5/2026号法律《餐饮及相关场所业务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并于本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为餐饮场所的管理制度、技术要件、申办流程及所需资料订立具体规范,提高行政效率。市政署联同多个部门举行讲解会,向相关业界代表介绍新法的最新规定及申请准照流程,并就业界的查询作出即时回复。
统一类别:餐饮场所 舞厅
根据有关规定,场所分类分为“餐饮场所”及“舞厅”两大类别,前者由市政署统一规管,后者则继续由旅游局作监管实体。属已按第16/96/M号法令获发准照或进行申请中的餐厅及酒吧,自法律生效之日起将归类为“餐饮场所”,但其监管实体仍为旅游局。
完善现行准照申请程序
准照或登记证明的申请程序均须使用“商社通”服务平台全线上办理。餐饮场所准照的审批流程除市政署外,参与实体仅由土地工务局、公共建设局及消防局组成;如餐饮场所开设于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以及缓冲区或临时缓冲区内,亦需包括文化局,惟场所涉及的工程属法定例外的情况除外。
新法对消防验收及其他实体进行的联合验收进行合并。市政署及其他参与实体自收到检查场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较过往减少了5个工作日;而临时准照的有效期亦由现行的2至6个月调整至6个月,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登记先于检查 提速开业
在维持准照制度的基础上引入餐饮场所登记程序,对开设于实用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装修工程属法定获豁免发给工程准照的餐饮场所,则适用登记制度,可同步使用“工程预先通知”,以尽快开展简单及风险可控的工程。
在申请人完工及提交竣工文件后,市政署会于2个工作日内发出登记证明,餐饮场所随即可开业经营,而市政署亦会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场所进行验收检查,大幅缩短开业前期时间及降低营运前的成本。
讲解宣传 明晰新法
为让代理人、餐饮及工程业界获悉新法的最新规定、手续流程及技术要件,市政署联同旅游局早前举办了两场“《餐饮及相关场所业务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介绍会”,并邀请土地工务局、消防局、公共建设局及文化局等部门出席讲述所属范畴的最新要求,约150名人士参与。与会者亦就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放宽场所技术要件、餐饮场所及舞厅的设置地点、申请文件要求及过渡规定等内容提出查询,有关部门亦一一作解答。另外,市政署亦透过申请指南、图文包、宣传短片等渠道向外界发布相关资讯,未来亦将持续检视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为业界打造切合需求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