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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通過《廣告法》法案

立法會
2026-04-28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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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全體會議於今(28 日)細則性討論並表決通過《廣告法》法案。該法案由特區政府於 2025 年 11 月 14 日提交立法會,經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後,交由第二常設委員會開展細則性審議與分析工作。

現行規範廣告內容及廣告物安裝的主要法律依據,為九月四日第 7/89/M 號法律《廣告活動》及第 28/2004 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隨著經濟活動與資訊科技快速發展,現行制度已難以適應實際需求。為此,特區政府提出本法案,旨在構建契合新業態發展的廣告法律體系,完善監管機制,同時配合優化營商環境、簡化行政審批的政策方向,優化廣告物安裝行政流程。

法案在規範傳統廣告形式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廣告、廣告代言人、直播行銷及比較廣告等新型廣告模式作出專項規範,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與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關於互聯網廣告,法案明確規定,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或管理者知悉平台被用於傳播違法廣告時,負有限制或暫停相關廣告發布、並向監察機關舉報的義務;關於廣告代言,法案要求代言人須親身使用所推薦商品或服務後方可開展代言,若因客觀條件無法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應以引述資訊方式進行推薦。

在兼顧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與文化遺產保護的前提下,法案對廣告物安裝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改變現行所有廣告物安裝均須取得當局許可的管理模式。對於風險較低、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廣告物,利害關係人無須提交申請及相關文件即可安裝;對於高風險廣告物,則依據廣告物高度、尺寸等因素,分別由利害關係人向工務局申請工程准照或履行預先通知程序,並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申請許可或辦理登記,完成相關程序後方可安裝。法案同步修訂《文化遺產保護法》相關規定,適度放寬緩衝區及臨時緩衝區內廣告設置限制,若廣告物設置地點不位於已公布風貌街道,或不與被評定、待評定不動產相鄰,無須再徵詢文化局意見。

本法案在放寬廣告物安裝門檻的同時,強化廣告真實性監管力度。法案規定,經主管部門依法要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及直播行銷人員,負有提供證明廣告內容真實之資料的義務;若未履行該義務,主管部門可依法推定廣告違反真實性要求,並作出相應處罰。

此外,法案對現有已獲准照廣告物作出過渡性安排:現已取得准照的廣告物,若屬法案規定須申請許可或登記的情形,自動視為已獲許可或完成登記,當事人無須另行辦理手續。同時,法案取消廣告物保證金繳納要求,准照持有人可於法案生效後兩年內,向市政署申請退還已繳納的保證金。

本法案將於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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