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特區公報》刊登行政長官多項公告,命令公佈國家作出的多項通知書,表明下列國際協議和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有關的國際協定和公約如下:
一、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於芝加哥簽署的《國際航班過境協定》;
二、 一九四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
三、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羅馬簽署,及於一九六七年、一九七九年及一九八三年修正的《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
四、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於華盛頓簽署的《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公約》;
五、 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倫敦、莫斯科及華盛頓簽署一式三份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
六、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巴黎簽署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