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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回應工聯於記者會上所提及的問題 (勞工暨就業局新聞稿)

勞工事務局
2001-04-2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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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聯於昨天(二十三日)的記者會上所提及的問題,尤其是幾個具體個案的問題,本局現作如下回應:

1.有關黃金酒樓前雇員的投訴個案

有關投訴人於九八年九月在本局投訴後,本局已於九九年三月將有關個案送交檢察院,當時亦已發函通知各投訴人。另一方面,此個案的文件亦沒有遺失,由於當時資料不足,本局不能編制實筆錄,所以將個案送交檢察院。但現時為保障工人的權益,本局再次聽取工人的聲明,並計算有關補償額,以便社會保障基金能作出跟進。

2.海皇菜館前雇員的投訴個案

有關投訴人在九八年七月向本局投訴後,本局已根據資料於同年十二月編制實筆錄並將個案送交檢察院。由於在法院審理階段,本局督察的角色是證人,亦是根據法院的通知而出庭,本局行政處在收到出庭通知後,若有關督察因事未能在該天出席的,會即時通知法院。而對於法院的開庭安排問題,本局無法解答。

而督察日常所處理的個案,由於都具有連貫性,所以一般情況下,督察在收到一個案後,會跟進至完結,除非是懷孕的同事,在其放產假前未完成的個案,則會由其他同事繼續跟進。但已由該懷孕督察所編制的實況筆錄,如上所述,由於本局督察在法庭上是證人,所以法院應該會更改開庭日期,因為證人的身份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對於因起訴書有問題而導致法院對此案作出取消的判決,使當事人權益嚴重受損,究竟是誰之過的問題,本局認為首先須知道是否存在人為的過錯才能作出分析。而在此個案中,本局尚未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所以未知有關審判結果。

3. 華潤超級市場及劉保堅建築貿易有限公司前雇員的投訴個案

上述兩個案的實況筆錄已分別於本年二月二十日及去年七月二十五日被確認,並分別於本年四月十八日及去年十月五日送交檢察院。

而對於關翠杏議員在電台訪問中所提出的不知是行政當局還是司法部門將有關審判結果通知工人的問題,本局現時在收到法院的判詞或檢察院的通知後,都會將有關判詞的副本寄給投訴人,以便他們知悉有關的判決結果。

此外,對於某些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能再對有關雇主判處罰款的個案,工人可循民事訴訟向有關雇主追討欠款。

另一方面,對於工會代表所提出的工人雖多番奔走勞工局、檢察院及法院,仍無法得知投訴的進展;而工人委托勞工局作其代表,為何仍要工人親自多番奔走多個部門,而不能從其代表中獲悉事件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

首先,工人在本局投訴後,本局會展開調查,並作出處理的決定,此乃行政決定;若個案被轉入司法階段,真正代表政府向違例的雇主作控訴的是檢察院而非勞工局,正如以上所述,勞工局在司法階段擔當的是證人角色,亦是透過檢察院或法院才得知有關情況。

但在勞工局的調查階段,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有關利害關係人有權查詢個案的進展,而負責的督察亦有義務將有關個案的進展告知工人。

對工聯代表稱工人無法得知個案的進展情況的問題,本局希望工人在遇到督察拒絕將個案的進展情況向其透露時,盡快向本局反映,本局會作出調查並跟進有關問題。

而在個案完結後,不管結果如何,本局都會發函通知勞資雙方。亦如上所述,本局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檢察院的通知後,都會將有關的結果通知投訴人。

而對於個別已過兩年時效而仍未送交檢察院的個案,本局現正加緊處理,並會根據有關的情況作分析,以決定負責個案的同事須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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