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第一被告)与同伙乙(第二被告)均为内地居民。两人分别在内地通过不明途径取得伪造的澳门美高梅娱乐场筹码(每个面值10,000港元,印有MGM、MACAU、10,000、HKD字样)。
2025年3月27日晚上约7时44分,甲携带15个伪造筹码经关闸口岸进入澳门,并按指示进入美高梅娱乐场寻找作案目标。当晚约9时39分,甲在娱乐场吸烟室门外搭讪丙,讹称因急事需返回内地,欲以优惠汇率兑换筹码。丙不虞有诈,安排他人透过微信将人民币28,200元转帐至甲指定帐户,甲随即交出3个伪造筹码后离开。
同日晚上约10时07分,甲在百家乐角子机区附近搭讪丁及其胞兄戊,以相同手法讹称兑换筹码。丁安排他人于同日晚上约10时13分及16分,分别透过两个微信帐号将人民币28,200元及28,000元(合共人民币56,200元)转帐至甲指定帐户,甲随即交出6个伪造筹码。丁随后将其中5个筹码交予戊在赌台兑换时被庄荷发现有异,未能成功兑换。
同日晚上约10时27分,甲在娱乐场内被保安员截停并带至保安部。司警人员接报到场,在甲身上检获6个伪造筹码、一部手提电话及一张SIM卡,并检获其交予两名被害人的共9个伪造筹码。
经检验,上述25个筹码(包括第二被告乙所持筹码)均为伪造。甲的行为导致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0,000港元(折合约30,900澳门元),并导致丁损失人民币56,200元。
初级法院于2026年1月30日裁定,甲以直接共同正犯、既遂方式触犯两项《刑法典》第211条第3款配合同条第1款及第196条a)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巨额诈骗罪,每项判处一年两个月徒刑,两罪竞合后合共判处一年九个月徒刑的单一刑罚。此外,甲须向丁支付人民币56,200元的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向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00港元的财产损害赔偿。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两项主要理由:一是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甲主张其为初犯、非惯犯、特别预防需求相对较低、认罪态度良好、已对涉案事件真诚悔悟、是家庭的重要支柱,且羁押足以使其深刻反省及充分明白守法的重要性,请求将单一刑罚下调至不高于一年四个月徒刑;二是认为原审法院应给予缓刑,甲提出其所犯之罪并非暴力犯罪,未对社会安宁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若继续服刑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及收入来源,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将变得渺茫,因而请求给予暂缓执行徒刑为期三年的机会。
中级法院合议庭在审理后,对上诉人的两项主张作出如下分析:
关于量刑,中院指出,量刑须同时考虑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需要。巨额诈骗罪属本澳常见犯罪,甲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节严重,对社会秩序和安宁以及受害人的财产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原审法院对其所触犯的两项巨额诈骗罪每项判处一年两个月徒刑,两罪竞合后合共判处一年九个月徒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别预防要求,并不存在过重情况。因此,甲提出的关于量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缓刑,中院指出,根据《刑法典》第48条规定,法院必须考虑缓刑是否能适当及充分地实现处罚之目的,尤其是否能满足特别预防的需要。上诉人所触犯的使用假筹码的诈骗罪属于严重罪行,有关行为侵犯了相关受害人的财产以及博彩旅游业的稳定。对于像上诉人这样实施在本澳较为多发的犯罪(诈骗罪)的人适用缓刑,不仅不会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还会向社会发出不良讯息,使人心怀侥幸、有样学样。另外,上诉人的行为亦影响本澳社会安全,对澳门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带来严峻的挑战,对社会安宁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中院认为对上诉人处以缓刑并不能适当及充分实现刑罚的目的,尤其不能满足特别预防的需要。
综上所述,中院裁定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裁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40/202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