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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员出席纪录诈骗政府资助 教育中心负责人获刑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6-07-2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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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甲为澳门某间教育中心的股东及唯一行政管理机关成员。2017年,乙基于与甲的朋友关系,应甲的要求开设一间新公司,改由新公司作为该教育中心的新持牌实体,并由乙在名义上担任教育中心的校长及负责人。在2018年,乙完成了教育中心的“私人教育机构资格”及“2017-2019持续进修发展计划受资助教育机构资格”的更名和更改持牌实体手续。虽然进行了上述一系列变更,但甲仍然是教育中心的实际管理人并亲自担任多个课程的导师。2019年,该教育中心以“持续进修发展计划”向教青局提出开办互联网营销课程及微信营销培训课程,并获批准。甲在知悉上述课程的开办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后,因想到本澳仍有不少居民未使用相应资助,遂安排大量授课时间仅有10分钟的课程,并由其作为受薪导师,以便符合教青局的规定并获得相关资助款项。在该等课程的后续上课日子中,有部份学员实际上并未出席课堂,但甲却在出席表的举办日期栏上填上向教青局登记的上课日子,并在导师栏上签署确认缺席学员出席课堂。另外,更有学员在补课期间被要求在没有填写任何资料及上课时间的空白出席表上签名,再由甲补填上课日期后,在该虚假的出席纪录表上签署作实。初级法院经审理,裁定甲触犯了《刑法典》第244条第1款b项的两项“伪造文件罪”,数罪并罚,合共判处其9个月实际徒刑。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在导师栏上签署单纯是为了确认其以课程导师身份出席授课,并不代表确认学员的出席情况,同时提出对于确认课堂出席人数究竟是应由导师或由办学机构负责人负责存有疑问。此外,甲亦质疑学员证人供词的可信性及原审法院认定其犯案目的是为了避免影响将来审批课程参与“持续进修发展计划”的判断。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指出,原审法院通过对多名证人的证词进行综合逻辑分析,形成了心证,认定甲为教育中心的实际管理者,课程的审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合议庭认为,作为受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机构负责人核实学员的出席情况是最基础的责任,包括监管课程是否正常开设、老师和学员是否正常上课等,出席表的最底部份具有负责人签名和机构盖印作实,等于需要有最后负责人的核实必要,甲不能以此理由把责任推卸给其他人。本案中,部份课堂仅有10名学生甚至只有1名学生,故甲应极易甚至绝对知道学生的缺席情况。然而,在该等学员缺席的课堂,出席表上却有其签名,且甲仍然签字确认,那就是甲明知虚假而签署,佐证了其存有主观故意,结合甲作为“实际管理人及导师”的双重身份,可以认定其具有不可推卸的审核责任。就甲质疑证人供词及犯案动机的主张,合议庭指出,其中一个涉案课程的出席表显示仅有一名学员的签署,如果该名学员缺席,出席率就是0%,故该名学员证人的出席率必然影响将来课程的申请。此外,另外一名学员证人亦曾一次签署多张出席表,甲使用该名学员预先签名的表格来填补缺席,目的就是为了维持出席率,确保课程在将来的申请,证明了其存有主观犯意,故其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甲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维持原审裁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1049/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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