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快离快结”假结婚案嫌犯上诉至中院败诉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6-07-31 17:34
未能播放Youtube视频

澳门男居民甲与内地女居民乙于2015年相识,为帮助乙来澳定居,两人达成“假结婚”协议。乙先于2015年6月8日与其当时的丈夫离婚,随即于同月19日在内地与甲登记结婚,借以骗取结婚证书。随后,甲为使乙能以夫妻团聚方式来澳定居,先后两次向澳门身份证明局申报虚假的婚姻资料。警方经调查发现,两人婚后各自在澳门和内地居住,从未共同生活,且在结婚四年后才出现首次共同出入境纪录。2020年12月1日,乙在澳门产下男婴丙,并随母亲姓。甲在明知丙非其亲生的情况下,仍冒认自己为丙的生父,向澳门民事登记局提交虚假的结婚证明,导致不实资料登载于丙的身份资料上,使丙顺利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案发后,经司法警察局进行亲子鉴定证实,甲并不是丙的生父。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甲及乙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未遂方式各自触犯一项第6/2004号法律第18条第2款结合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文件罪”,并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各自触犯一项《刑法典》第245条及第244条第1款b项结合第243条c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伪造具特别价值之文件罪”,两罪并罚,判处甲两年六个月实际徒刑,乙两年六个月徒刑,缓刑三年。乙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就乙提出的原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方面出现明显错误的问题,合议庭指出,原审法院除了考虑甲的声明外,亦综合考虑了案中的其他客观证据,包括两人的通话纪录、微信对话、手机相册、出入境纪录等。同时卷宗资料显示,乙与前夫离婚后仅11天便与甲结婚,符合常见的“快离快结”的假结婚迹象。关于乙声称主观认为儿子为甲所生的说法,合议庭认为依据一般经验法则,倘若其在怀孕前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可能如此笃定甲就是胎儿的生父,且在办理出生申报时没有作出任何声明,甚至儿子不随父亲甲的姓氏,而乙至今仅以一种“死无对证”的方式声称曾在酒后与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难以令人信服。至于两人在庭审前答辩期才提交的两人同躺于床上拍摄的照片,因无拍摄日期且表现突兀,予人一种为应付庭审才刻意营造共同生活的感觉。基于上述分析,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已依照一般的经验法则对卷宗的证据链逐一作出分析,即使不考虑甲的声明及内地机关的覆函,也未见原审法院存在违反客观逻辑判断标准的瑕疵。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裁定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维持原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269/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订阅新闻局Telegram政府新闻频道:https://t.me/macaogcs,即时接收最新消息。
订阅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Facebook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官方微信
微信订阅号:澳门政府信息 澳门政府资讯
微信订阅号: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区发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局 政府新闻频道
已复制连结
跳转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