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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心妻子与同事有染多次发出死亡威胁 中院维持缓刑判决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6-06-1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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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男)与乙(女)为夫妻关系,自2010年起经常因感情问题争吵。乙与三名被害人丙、丁及戊为同事关系。

2023年初,甲因怀疑乙与丁有不正当关系而打电话给丁,说出“杀你全家”等恐吓性言语,令对方感到生命受威胁。同年12月5日,甲登入乙的百度云盘,发现乙与丙和丁的合照,遂下载照片并透过乙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帖文,附以“我会杀人,说到做到,你们等着”等恐吓性言语,致使丙和丁在看到帖文后感到极度恐惧。12月6日,甲使用乙的微信帐号向另一名被害人戊发送恐吓讯息,并转发一宗凶杀案新闻。2024年1月,甲透过乙的微信帐号添加戊为联络人,并在邀请讯息内发送“杀你全家”的恐吓讯息。三名被害人因感到自身及家人安全受威胁而报警。

初级法院经审理,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四项《刑法典》第147条第2款结合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恐吓罪,合共判处一年九个月徒刑,暂缓执行两年,缓刑期间须接受社工跟进及附随考验制度;另须向被害人丙及戊分别赔偿5,000澳门元及10,000澳门元及法定利息。

甲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

一、关于禁用证据及疑罪从无原则

上诉人指称,其妻子在庭审中拒绝作证,原审法院不应采纳被害人戊转述乙的言词作为证据,认为这违反《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关于禁用证据的规定,且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中级法院经分析庭审记录后认为,原审法院已排除考虑乙拒绝作证的声明。法院是根据三名被害人的证言、微信帖文内容及附图、甲手提电话内发现的涉案相片、微信程序内存有妻子涉案帐户,以及事件起因(甲怀疑妻子与多名同事有暧昧关系)等客观证据,结合常理及经验法则形成心证。此外,被害人戊提供的电话讯息记录显示,行为人透过妻子微信帐号自称为其丈夫并质问戊,整个交流过程均反映发讯者为上诉人。因此,原审法院是按照一系列证据链认定事实,不存在合理怀疑,亦无使用禁用证据或违反疑罪从无原则。

二、关于恐吓罪构成要件

上诉人辩称,涉案微信朋友圈帖文并未具体指名被害人,对象模糊,不符合恐吓罪需针对特定被动主体的构成要件。对此,中级法院指出,虽然帖文未直接点名,但所附图片载有两名被害人的相片,并有“你们等着”的表述。考虑到被害人此前已接到上诉人的骚扰电话,结合图片内容,足以认定帖文明显针对该两名被害人。原审法院的认定符合经验法则及证据逻辑,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量刑过重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初犯、家庭负担(需供养父母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等有利情节,应优先选用非剥夺自由刑(罚金)而非徒刑。对此,中级法院指出,原审法院在一个月至三年徒刑的法定刑幅内,对四项恐吓罪分别判处两项七个月及两项十个月徒刑,最严重者未达刑幅上限三分之一;四罪竞合后定为一年九个月徒刑,亦在十个月至两年十个月的竞合刑幅内,且已考虑上诉人初犯等有利情节,未见过重。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裁定上诉人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34/202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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