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專責社會傳播方面之協調及研究工作, 以及在該領域內向政府及行政當局提供協助。
新聞局屬局級機關,直接隸屬行政長官,由一名 局長 領導及一名 副局長 輔助。人員編制共56人。
新聞局為執行其職責,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853) 2833 6372
info@gcs.gov.mo
(一) 領導並代表新聞局;
(二) 擔任新聞局所出版定期刊物的領導職務;
(三)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以及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853) 2857 2898
(一) 輔助局長;
(二) 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三)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職權。
(853) 2857 4449
infodept@gcs.gov.mo
(一) 確保並協調收集、處理和發放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的一切新聞訊息活動;
(二) 為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提供新聞活動日程的服務;
(三) 協調收集及發放政府新聞訊息、活動所需的專業設備的使用,並確保其運作;
(四) 維繫新聞局與傳媒的關係,尤其提供新聞訊息服務及協助記者執行職務;
(五) 就政府及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相關的活動,提供撰寫稿件和攝影的協助;
(六) 根據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及一月二十八日第11/91/M號訓令核准的《出版登記規章》的規定,對報刊企業、編印企業及新聞通訊企業的所有權實體,以及定期刊物進行登記,並履行因此所引致的工作和責任。
(853) 2871 8902
media@gcs.gov.mo
(一) 協調收集及發放政府新聞訊息、活動所需的專業設備的使用,並確保其運作;
(二) 維繫新聞局與傳媒的關係,尤其提供新聞訊息服務及協助記者執行職務;
(三) 就政府及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相關的活動,提供撰寫稿件和攝影的協助。
(853) 2871 8917
dep@gcs.gov.mo
(一) 在新聞傳播領域,對輿論傾向進行研究,並就與政府利益相關的議題進行專項研究;
(二) 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新聞傳播政策,並就新聞傳播領域的法規及規章草案提出意見;
(三) 推動和跟進有助完善政府訊息發佈制度的活動;
(四) 推動與公共及私人實體的聯繫,以及與其訂立符合持續履行職責需要的合作議定書;
(五) 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協助和跟進有助提升新聞界專業人員素質的活動的舉行;
(六) 策劃和協助有助喚起輿論關注的活動,並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合作構思和執行與公共利益相關,或有助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和文化實況的活動;
(七) 加強與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傳媒聯繫;
(八) 策劃、協調和執行新聞局的出版及編印工作,並持續更新新聞局出版物的發行計劃;
(九) 確保在出版及編印工作上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合作。
(853) 2871 8914
gcspr@gcs.gov.mo
(一) 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協助和跟進有助提升新聞界專業人員素質的活動的舉行;
(二) 策劃和協助有助喚起輿論關注的活動,並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合作構思和執行與公共利益相關,或有助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和文化實況的活動;
(三) 加強與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的傳媒聯繫。
(853) 2837 0505
dp@gcs.gov.mo
(一) 策劃、協調和執行新聞局的出版及編印工作,並持續更新新聞局出版物的發行計劃;
(二) 確保在出版及編印工作上與其他行政當局部門合作。
(853) 2837 0502
da@gcs.gov.mo
(一)負責統籌新聞局內部的多媒體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存儲及安全管理;
(二)對新聞傳播領域,以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相關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等活動的新聞資料進行收集、系統處理和存檔;
(三)在符合其職責範疇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對政府、公共部門及實體及其他合資格使用者所提出有關存檔新聞資料的要求提供協助和跟進;
(四)將本地非定期刊物及已登記的定期刊物存檔;
(五)根據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的規定,對已登記的定期刊物的出版狀況進行核查;
(六)根據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廣播業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將廣播機構每月送交新聞局之節目登記存檔;
(七)根據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七條規定,監察衛星電視節目內容;
(八)為公共部門及實體及新聞機構使用政府新聞發佈平台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和支持;
(九)統籌及管理新聞機構人員資料庫;
(十)持續確保新聞剪報平台的管理及其有效運作;
(十一)確保檔案設施與設備的維護、安全及保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