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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許可從事借貸活動

澳門金融管理局
2026-09-11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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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金融管理局近日留意到有鄰近地區的借貸公司透過社交平台招攬本澳居民進行借貸活動,特此發佈公告提醒,有關實體並未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金融活動。為保障公眾利益,金管局呼籲公眾應透過金管局公佈獲許可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取得合法的金融服務,以免受騙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只有獲許可的金融機構方可在澳門特區經營金融業務。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獲許可從事金融業務,將構成嚴重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五十萬至五百萬澳門元罰款。倘有關違法行為嚴重干擾金融體系的穩定或擾亂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則最高可被科處一千萬澳門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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