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管理局近日留意到有邻近地区的借贷公司透过社交平台招揽本澳居民进行借贷活动,特此发布公告提醒,有关实体并未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任何金融活动。为保障公众利益,金管局呼吁公众应透过金管局公布获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取得合法的金融服务,以免受骗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第13/2023号法律《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只有获许可的金融机构方可在澳门特区经营金融业务。任何人士或实体未获许可从事金融业务,将构成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可被科处五十万至五百万澳门元罚款。倘有关违法行为严重干扰金融体系的稳定或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则最高可被科处一千万澳门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