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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以虛假結婚獲取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無效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5-11-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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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虛假結婚被初級法院判處有罪,保安司司長隨後在此基礎上作出批示宣告甲已獲批的居留許可無效。甲不服上述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出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

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被訴行為“沒有具體說明就其所提交之書面聽證中駁回其法律及事實陳述之理由”,以及認為被訴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之規定給予假定效果。

終審法院裁判書製作法官作出簡要裁判,指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本案中,被訴實體在報告書中作出了同意的批示並引用了報告書中的依據作為宣告甲居留許可無效的說明理由,因此,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該報告書為被訴行為的組成部分。另外,對於是否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保留從無效行為中衍生的某些法律效果的問題,裁判書製作法官引用終審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司法見解指出,“時間的流逝不足以令無效行為產生法律效果。正如法律上明確規定,該效果只能按法律一般原則產生,如保護信任、善意、平等、公正無私、適度、公正、不當得利及實現公共利益等原則。可以依據這些限制行政當局的原則去解決某一無效行政行為而衍生的不公正情況。如果是個人自身的行為(如脅迫或犯罪,甚至是單純的欺詐或惡意)導致行政行為無效,那麼絕不能賦予其對其有利之假定之效果。如透過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規定賦予該等無效行為假定效果,承認其永久居民身份,則可能會導致他人誤以為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可透過此不法手段而獲得,即便之後東窗事發也不會影響其已獲發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性,此舉無疑助長不法份子以不法手段騙取澳門居民身份證。”裁判書製作法官還指出,在本案中是甲自身的不法犯罪行為導致其居留許可被宣告無效,故絕對不可賦予對其有利之假定效果,否則等同於鼓勵更多人以不法的手段獲得澳門的居留權。因此,被訴行為並未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的規定,又或違反適度原則、信任原則、公正原則及善意原則等一般行政法原則,亦未見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基此,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甲仍不服,就上述簡要裁判向終審法院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終審法院合議庭對聲明異議作出審理,合議庭完全認同被異議裁判的觀點與立場,指甲在聲明異議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見解或理據,只是再次重複其原來的立場和觀點,對簡要裁判的理由說明視如不見,企圖藉聲明異議獲得可繼續在澳門居留的權利。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甲提出之聲明異議不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48/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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