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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以虚假结婚获取的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无效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11-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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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虚假结婚被初级法院判处有罪,保安司司长随后在此基础上作出批示宣告甲已获批的居留许可无效。甲不服上述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作出合议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决定。

甲仍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诉行为“没有具体说明就其所提交之书面听证中驳回其法律及事实陈述之理由”,以及认为被诉行为应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条第3款之规定给予假定效果。

终审法院裁判书制作法官作出简要裁判,指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说明理由得仅透过表示赞成先前所之意见书、报告或建议之依据而作出。在本案中,被诉实体在报告书中作出了同意的批示并引用了报告书中的依据作为宣告甲居留许可无效的说明理由,因此,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该报告书为被诉行为的组成部分。另外,对于是否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条第3款保留从无效行为中衍生的某些法律效果的问题,裁判书制作法官引用终审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司法见解指出,“时间的流逝不足以令无效行为产生法律效果。正如法律上明确规定,该效果只能按法律一般原则产生,如保护信任、善意、平等、公正无私、适度、公正、不当得利及实现公共利益等原则。可以依据这些限制行政当局的原则去解决某一无效行政行为而衍生的不公正情况。如果是个人自身的行为(如胁迫或犯罪,甚至是单纯的欺诈或恶意)导致行政行为无效,那么绝不能赋予其对其有利之假定之效果。如透过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条第3款规定赋予该等无效行为假定效果,承认其永久居民身份,则可能会导致他人误以为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可透过此不法手段而获得,即便之后东窗事发也不会影响其已获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性,此举无疑助长不法份子以不法手段骗取澳门居民身份证。”裁判书制作法官还指出,在本案中是甲自身的不法犯罪行为导致其居留许可被宣告无效,故绝对不可赋予对其有利之假定效果,否则等同于鼓励更多人以不法的手段获得澳门的居留权。因此,被诉行为并未违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条第3款的规定,又或违反适度原则、信任原则、公正原则及善意原则等一般行政法原则,亦未见明显错误或绝对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基此,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的决定。

甲仍不服,就上述简要裁判向终审法院评议会提出声明异议。终审法院合议庭对声明异议作出审理,合议庭完全认同被异议裁判的观点与立场,指甲在声明异议中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见解或理据,只是再次重复其原来的立场和观点,对简要裁判的理由说明视如不见,企图藉声明异议获得可继续在澳门居留的权利。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甲提出之声明异议不成立。

参阅终审法院第48/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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