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工商业发展基金的资助规范》行政法规草案。
为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青年创新创业的支援,并配合企业在经营上的升级发展需要,自2003年起,特区政府逐步制定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第12/2013号行政法规《青年创业援助计划》和第7/2021号行政法规《鼓励企业升级发展补贴计划》,向有意经营工商业业务的商业企业主和创业青年提供免息援助贷款、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或融资租赁租金补贴。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提质发展,提高整体营商的灵活性和弹性,特区政府开展对上述3项行政法规的检讨工作。此外,为加强对澳资企业和澳门青年拓展业务创造机遇和提供便利的支援,以及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特区政府经全面检视后,透过制定《修改工商业发展基金的资助规范》行政法规,以修改3项援助及补贴计划。
法规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及《青年创业援助计划》分别增设延长援助款项偿还期的机制,但总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且偿还期上限不得超过10年。
二、考虑到经济环境的多变性,放宽对《中小企业援助计划》及《青年创业援助计划》受惠商业企业持续经营要件的限制,容许自获发放援助款项之日起5年或之后不再经营受惠商业企业的受惠商业企业主,可继续按原偿还期分期还款,无须基于终止经营而立即偿还所有贷款。
三、为增加企业营商的灵活性和弹性,进一步提供空间促进澳门企业升级发展,扩大3项计划的适用范围,商业企业主将澳门业务扩展至合作区同时经营,亦可向工商业发展基金提出援助及补贴申请。
四、优化3项计划的取消援助及补贴批给的制度,并订明其适用前提,以及新增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可与合作区相关公共部门合作的规定,以有效监察款项使用和还款的执行情况。
五、订明3项计划的申请要件及评审标准,并对提供不实资料、作出虚假声明及挪用款项等性质严重的行为增加相应的违反后果,以严谨监察公帑的合理使用。
六、法规对3个计划所引入的修改,适用于已获批给资助的个案、现正提出的资助申请,以及其他程序,但加重受资助者义务或限制资助款项的申请要件的规定则除外。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