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特定业务及活动的规管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现时规范特定经济活动行政条件制度的第47/98/M号法令生效至今已超过27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营商环境转变,继续采用上述法令规定的事前审批监管模式,已未能满足社会对简化程序及提升行政效率的诉求。
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与市场秩序,提升跨部门协作效率,特区政府认为在兼顾公共安全及秩序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简化和完善相关审批条件及程序。因此,特区政府在总结公开咨询期间收集的意见,并经充分考虑本澳实际情况后,制定了《特定业务及活动的规管制度》法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新构建监管体系
1. 不以独立行政条件制度规管
对不影响公共秩序及安全,且可透过现行法例的一般监管机制已能有效管控相关风险的业务或活动(如非牟利传统舞蹈及中国戏剧的映演项目、拍卖会、园游会、市集、保龄球室、理发店及发型屋等),将不以独立行政条件制度规管,即市民无须再为此申请登记、许可或准照。
2. 放宽规管方式
对于风险程度较低的业务或活动(如桌球室、美容院、洗衣店、漂染店、健身院、慈善步行、募捐及抽奖活动,以及不涉及特定情况的制作及导演影片等),市民只需向当局申请登记并交齐所需资料,在获发相关登记证明后,便可开展相关业务或活动。
另外,因应现时旅游景点的拍摄服务需求日益增加,法案建议新增以登记制度规管在公共地方与他人即场达成协议以提供有偿拍摄服务的活动,并由当局对活动地点、期间及名额进行分配和管理。
3. 维持或理顺规管方式
对于在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及公序良俗等方面存在较高风险及监管必要的业务或活动(如涉及特定情况的制作及导演影片、涉及特定工序的修车场、设置大型游乐设施的场所、销售色情物品的场所、按摩场所、健康俱乐部、游戏机中心、网吧、卡拉OK场所、电影院及剧院等),维持透过预先许可或准照制度进行规管。
此外,经平衡青少年身心健康与亲子娱乐需求,法案建议适当调整未成年人进入卡拉OK场所及网吧的年龄限制,并明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销售色情物品的场所及仅供成年人进入的专区。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及订定场所技术要求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文件及审批环节,法案规定特区政府需透过补充法规订定申请相关登记、许可及准照的程序,对此政府将引入线上申请方式,并对涉跨部门的申请设立一站式服务,透过统一平台集中处理。
此外,特区政府尚需在兼顾公共安全及卫生的前提下,透过补充法规订定特定业务场所的间隔、设施及设备的标准。
三、调整监察方式及罚则
法案建议加强对业务或活动的“事中”及“事后”监察,赋予当局可对未依法申请登记、许可或准照而进行业务或活动者,采取命令关闭场所及终止活动的保全措施;对于获发登记、许可或准照者,如相关持有人在进行业务或活动时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或利益,严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又或多次违反法案规定的义务,当局有权注销相关登记、许可或准照。
最后,因应社会发展及经济变化,法案建议适当调整涉及特定业务或活动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