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甲和乙签订借贷协议,乙向甲借款10,000,000.00人民币,借款期三个月,须在2011年5月1日向甲偿还有关款项。丙、丁及戊同意就乙借取上述款项提供担保。乙未按借贷协议于2011年5月1日向甲偿还相关借款。2021年,甲针对乙、丙、丁及戊向初级法院提起通常诉讼程序宣告之诉,请求判处乙及判处丙、丁及戊以连带方式向其支付10,000,000.00人民币及相关利息。初级法院审理案件后裁定诉讼理由部分成立,判处乙作为债务人及丙、丁、戊作为保证人,向甲支付8,610,000.00人民币及相关利息。乙、丙、丁及戊不服,针对上述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确认初级法院的判决。乙、丙、丁及戊仍不服,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遗漏审理的问题,乙、丙、丁及戊指中级法院未审理他们提出的关于初级法院违反已有确定裁判抗辩之规定的问题,因此出现遗漏审理的情况。合议庭指,乙已针对清理批示裁定已有既决案件的延诉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决定提起上诉,然而因未适时提交相关的理由陈述而被裁定为弃置,因此只能认为上述决定已转为确定,相关问题已经被最终解决,上述决定构成《民事诉讼法典》第575条规定的形式上的既决案件。关于自然债务的问题,乙、丙、丁及戊指涉案部份借款在赌场作出,故应推定该笔借款是用于赌博,构成自然债务,从而受《民法典》第396条的规范,即不能透过司法途径要求履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337条第1款及第343条第1款之规定,导致举证责任之倒置,应由甲证明有关款项非为博彩用途而借出。合议庭指,上诉人的主张毫无道理,赌博用途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根据卷宗内的资料,未能证实有关借款发生于赌场内,因此这笔款项用于赌博的推定不能成立。
综上,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确认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乙、丙、丁及戊针对上述裁判向终审法院评议会提出声明异议,提出有关裁判存有遗漏审理的瑕疵。合议庭指,只有当法院没有对已提出的问题或法院应依职权予以审理的问题表明立场时,才存在该无效。经审视本案,并没有发生任何遗漏审理的情况。乙、丙、丁及戊纯粹是对终审法院在本上诉案中给出的解决方案持有不同见解,在已经用尽所有可以使法院对已裁决事项作出再次审查的上诉手段的情况下,求助于向评议会提出声明异议的附随事项,仿佛将其无效争辩视为一个新的上诉审级,然而在现行民事诉讼及司法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乙、丙、丁及戊利用对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判提出无效争辩的附随事项,试图借此重新讨论已经明确审理过并经说明相关理由的问题,从而拖延诉讼程序,明显延缓裁判的确定。因此,合议庭通过评议会决定不接纳无效争辩,并裁定乙、丙、丁及戊为恶意诉讼人,科处他们每人支付一笔相当于20个计算单位的罚款。
参阅终审法院第84/2024-I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