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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博彩中介人处存放款项非用于博彩 博彩承批公司无须负责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6-08-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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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澳门一间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承批公司,丁公司是设在乙经营的赌场内的一间贵宾厅的博彩中介人,丙是丁公司的股东兼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乙允许赌客在设于其赌场内的贵宾厅的博彩中介人处存款,乙则负责兑换博彩中介人向其提交的赌客存款本票,并向该博彩中介人返还其所经营的贵宾厅的等值筹码。贵宾厅可利用存款增加现金或筹码的流动,对乙经营的博彩活动起积极的作用。丙通过丁向甲提供免费交通、酒店住宿及膳食,并承诺按每月1.2%的利率支付利息,以此利诱甲在贵宾厅存款。2014年7月2日,甲根据丙的指示向乙发出一张面值10,000,000.00港元的本票,乙兑换了有关本票。2014年9月22日、12月17日及2015年4月8日,甲透过丙向贵宾厅每次分别存入10,000,000.00港元,合共存入30,000,000.00港元,并开始收取每月1.2%的利息。甲在贵宾厅存款并不是为了赌博,只为赚取利息及上述其他服务。2015年10月,甲没有再收取上述利息,并在2016年被禁止登入其在贵宾厅所持有的帐户。2016年12月,甲要求乙返还37,200,000.00港元,乙未有理会。甲在2020年针对乙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向其偿还包括利息在内共43,823,487.00港元。初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诉讼理由不成立,甲针对有关裁判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确认初级法院的裁判。甲仍不服,针对有关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表意商业代理的问题,甲认为根据《商法典》第644条关于表意代理的规定,乙须向其作出偿还。合议庭指出,表意商业代理规范在《商法典》第622条及后关于代办商合同的规定中。在本案中,未见乙曾作出任何可支持甲对作出及取回存款抱持信心的行为,事实上,根据已证的事实,甚至未见甲与乙之间有过任何接触,甲作出存款全凭丙作联系,因此根本无须考虑甲提出的表意商业代理的问题。关于连带责任的问题,甲认为乙应对其作出的存款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合议庭指出,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9条规定了博彩承批公司须对在娱乐场进行的活动负连带责任的情况,然而,根据第16/2022号法律第65条第2款规定,该法律第63条关于厘清上述第29条规定的在娱乐场进行的活动的解释性规定具有追溯效力,可适用于待决的案件。因此,有关博彩中介人在娱乐场接受他人的寄存的款项或筹码的问题,必须查明该等款项或筹码是否被用于博彩或由博彩获利而取得。在本案中,根据已证事实,甲存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赌博,相反,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息,这并不符合第16/2022号法律第63条的规定,不可视为第6/2002号行政法规第29条规定的承批公司须对在娱乐场进行的活动负连带责任的情况。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确认中级法院的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34/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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