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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电信法》法律草案

行政会
2026-07-3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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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电信法》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服务汇流为现今电信业服务的发展趋势,透过将现有各自独立的固定电话网络、流动电话网络、电视传送网络与互联网整合为一体化的融合网络,从而更好地推动电信业的发展。为打造更具弹性的业界经营环境与创新发展空间,促进竞争及服务多元化,让广大使用者可享有更多元、更高品质的电信服务,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助力本澳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特区政府制定《电信法》法案,建立一套完整且具前瞻性的法律制度。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案订定在本澳设置、管理及经营公共电信网络,以及提供电信服务的法律制度,但不包括由专有法规规范的地面及声音广播业务、卫星电视广播业务,以及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专用电信。

二、法案建议设立2种牌照,分别为设置、管理及经营公共电信网络牌照(下称“网络牌照”)和提供电信服务牌照(下称“服务牌照”)。

1) 网络牌照持有人有权设置、管理及经营公共电信网络,并可提供与经营其网络相关的固定或流动电信服务,尤其是批发本地电信服务及对外电信服务,以及公共电信网络资源的租赁服务,牌照有效期最长为15年。

2) 服务牌照持有人则有权向使用者提供固定或流动电信服务,尤其是语音服务、数据服务、视像传输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以及增值服务,亦可提供代理其他地区的电信服务,牌照有效期最长为8年。

三、未来电信服务得以单独或服务组合形式提供,并简化服务价格的通知流程,以便电信公司能更快速回应市场变化。

四、在保障市场竞争方面,法案建议采用事前事后结合的监管模式,对在特定市场被宣告具显着市场力量的电信公司施加适当的特定监管义务,透过订定竞争规则促进市场平衡。

五、法案建议采用技术中立原则,有助新型服务迅速进入市场,提供更多元化的电信服务选择。同时,亦关注对使用者权利的保障,除确保电信服务质素外,更规定服务提供者须履行提供资讯、订立合同、发出帐单等义务。

六、为确保市民可以在本澳任何地方和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能满足基本需求的电信服务,法案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可根据评估机制指定服务提供者负责提供普遍服务,其范围尤其包括基本语音服务及紧急电话服务、固定电话的目录及查号服务、公共电话亭服务,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

七、考虑到电信业发展及市场开放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法案建议调整罚款金额,且建议引入加重处罚措施,促使违法者尽快终止违法行为,避免在罚款执行期间持续相关的违法状况。

八、法案就现行有效的牌照、许可、批给合同及特许合同订定过渡安排,并规定申请发出新牌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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