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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完成《海域使用法》法案细则性审议

立法会
2026-07-2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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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于今(22日)完成《海域使用法》法案的细则性审议工作及签署意见书。法案于2026年4月28日获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表决通过,立法会主席批示交第三常设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先后举行六次会议,就法案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及提出相关意见。

《海域使用法》法案是第7/2018号法律《海域管理纲要法》的关键配套立法,旨在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海域的批准制度。法案明确以海岸线为界,区分陆域与海域所适用的管理制度,陆域适用《土地法》等土地管理制度,而海域则适用该法案确立的制度。为使海域资源获得有效利用,法案规定特区政府可透过专用批给或临时使用许可两种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兴建设施。

委员会深入研究上述两种批准方式,认为法案原有文本未能明确区分两种制度所针对的不同情境,提案人认同有关意见,并对文本作出改善,规定专用批给适用于建设需长期营运的基础设施,有效期为二至十五年;临时使用许可则适用于短期的用海项目,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另一方面,法案原有文本规定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获许可使用海域人士所兴建的设施的处理方式并不清晰。经与提案人讨论后,双方认同由于适用专用批给和临时使用许可两种制度所兴建设施的重要性有所不同,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前者一般有需要继续使用,后者没有使用价值,故提案人在新文本明确规定适用专用批给制度所兴建的设施会无偿归属特区,而适用临时许可制度兴建的设施须被移除及恢复海域原状。

此外,法案原有文本未有对专用批给及临时使用许可两种制度所适用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经讨论后,新文本明确有关申请应向海事及水务局提出,并应附具拟使用海域的具体资料及利用计划。为确保有关利用海域的计划符合环保要求,法案新文本亦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听取环境保护局的意见。

最后,委员会分析后认为第90/99/M号法令《海事活动规章》设有的在海域兴建设施的准照制度与法案规定的许可使用海域制度相似,但法案并没有对上述法令作出处理,经讨论后,新文本废止《海事活动规章》的兴建设施准照制度的规定,并将现有的依照有关规章兴建的设施纳入法案规定的制度作处理。

法案将由立法会主席安排提交给立法会全体会议作细则性审议和表决,如获得通过,法案自2026年1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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