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衡以收益为课税基础的各项税种包括房屋税、职业税及所得补充税的税率水平,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提升税务行政效率,以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区政府建议修改现行《市区房屋税规章》。
目前,根据《市区房屋税规章》的规定,无租赁关系房屋和有租赁关系房屋,税率分别为百分之十和百分之十六,较诸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二的职业税及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的所得补充税为高,故法案建议在维持房屋税原有课税架构的前提下,分别调低两者的适用税率。
考虑到本澳居民多居住于自置房产之内,且并无从中取得实质金钱收益,因此,建议将无租赁关系房屋的适用税率,适当下调至百分之六,以减轻自住人士的税务负担;至于出租房屋,则建议将其适用税率下调至百分之十。
与此同时,法案亦建议跟从职业税及所得补充税早前的修订,取消房屋税的凭单印花税,以统一各税种的征税方式。
在优化行政程序上,法案建议简化《市区房屋税规章》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申报手续,无租赁关系房屋,其业权人可以自动获得相当于可课税收益百分之十的年度保养及维修费用扣减,毋须再于每年一月份申报;另外,鉴于出租房屋的保养及维修费用可由业权人或租客负担,故出租房屋的业权人,如由其负担房屋的相关费用,则仍须依时向财政局递交M/7格式申报书,方可获得扣减。
最后,法案的法律效力,将适用于二零一零年的房地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