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聖誕節和元旦將至,為確保公務員隊伍的廉潔守法,廉政公署日前就去年發出的「公共部門及人員處理節日饋贈指引」增發一份補充說明,再次提請各公共部門、機構及公務人員在處理節日饋贈時應注意的事項。
去年的指引列出九點注意事項,祈望各公共部門及全體公務人員在處理節日饋贈時要加倍留意,當中尤其指出,任何公務員不論其上級批准與否,不論價值多少,絕對不可收受不法利益。同時亦強調,公務人員應拒絕收受來自職務上有關係者(或預見有關係者)饋贈的任何禮物、利益或好處。
廉署根據過去接到的查詢,在今年特別作出補充說明,遇有饋贈的情況時,上級可按具體的情況作出處理決定,包括無條件或有條件收受、拒絕收受、歸還原物品或同等價值,亦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例如聖誕蛋糕可讓員工分享;紀念金幣之類僅具象徵性價值的物品可撥歸部門存放;來歷不明的金錢饋贈可轉送給慈善機關等等。
至於在春節期間,公共部門及機構內,上司給下屬的「開工利是」,只要其給予和接受的方式、場合及金額等符合本地習俗,便不屬於不應收受的利益。
就公務人員如何處理利益收受問題,廉署已草擬了相關的行政法規文本,目前正處最後文本審議階段。
有關「公共部門及人員處理節日饋贈指引」及「補充說明」全文,可參閱廉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