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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衛生局接受全科實習的實習醫生的情況(衛生局新聞稿)

衛生局
2001-01-3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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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長久以來對本地醫生的培訓工作均十分重視,且把長遠的培訓計劃以法律形式制定並公佈,故此,本地區的醫生職程、職程前培訓及其有關的制度均受經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修改的九月二十一日第68/92/M號法令所規範,以確保能夠持續地向居民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及滿足社會對專業化醫學培訓日益提高的要求。

實習期的監管

實習醫生培訓分為兩個階段:全科實習及專科培訓。參加這兩項培訓均需具備先決條件及透過考核為之。須知,全科實習及格或具等同資格為進入專科培訓之必要條件。而它們的組織、協調及監督,屬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之權限。

實習醫生的聘用模式

實習醫生受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法律制度及上述法規所載之特別規定所約束。全科實習醫生以編制外合同制度被聘用,故此,在實習期間,被視為服務人員,其目的祇為深化他們在醫科課程獲得的知識及為他們作好準備,以便日後能獨立及盡責地從事其專業之醫務工作。

按照第68/92/M及8/99/M號法令之規定,全科實習期分別為二年及一年半。無論全科實習醫生於被取錄時簽署之合同內所載的是哪一種實習期,當合同期滿時,即使他完成實習且成績及格,仍不能以全科實習醫生身份續約。

聘用實習醫生為未分類醫生的條件是由第68/92/M號法令第75條所規定:”全科實習成績及格之醫生,得以合同制度被聘用為非專科醫生”(即現時稱為的未分類醫生)。這正好意味著,澳門的醫療衛生機關可按需要作出聘用或不聘用的決定。

由此可見,完成全科實習與能否獲聘並無關係。

現時有關的23名全科實習醫生的法律地位

上述23名全科實習醫生的全科實習乃按照當時生效的第68/92/M號法令之規定編排實習項目,為期兩年。而他們同意簽署的合同是為期二年的編制外合同。當簽約後,在1999年3月,頒佈了第8/99/M號法令,規定把全科實習期改為一年半。於是,該等實習醫生以書面要求把其原為兩年的實習期按新規定改為一年半,而當時澳門衛生司司長亦順應其要求作出批准。直至去年中旬,該23名實習醫生成績合格並完成全科實習。由於他們原先簽署的合約為期兩年,故基於他們的要求下,衛生局局長以原法令的實習期及酌情權批准他們繼續以全科實習醫生身份於各衛生中心接受培訓,直至合約期屆滿為止。

關於衛生局局長先前承諾將聘用他們為未分類醫生繼續在衛生局內工作一事,由於其它因素的影響下,祇能於稍後再行研究,以實際需要提交建議方案。

各衛生中心的就診情況

事實上,各衛生中心均按照每名實習醫生的能力及實際需要,在中心主任及培訓導師的協助下,繼續為他們安排適當的實習及具體的培訓,使他們能透過這”特別”的實習階段,更加充實醫學知識,豐富臨床經驗,俾使日後能更好地為本澳居民提供醫療服務,這樣,並不存在所謂的行政與培訓不協調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澳大多數居民均對各衛生中心所提供的服務表示接受及認同,去年就診人數大幅上升,的確給衛生中心增加了不少壓力,不過,這亦表明了居民對衛生中心的信任,無疑給了衛生局上下各同事不少信心,鼓勵他們更加努力不懈為市民提供優質醫療護理。就各衛生中心的輪候問題來說,按照每15天作出一次的輪候時間監察報告的數字指出,除牙科保健方面將增聘牙醫以解決長時間輪候問題外,其它都沒有出現嚴重的輪候情況。對於急症病人,各中心均能即時作出適當處理,而慢性病、預防性檢查者以及某些指定醫生的病者,則需要一定的輪候時間。全科實習醫生祇是衛生中心提供培訓的對象,故該23名實習醫生完成實習後離開,將不會對各衛生中心的運作及向市民提供的服務造成顯著影響。

衛生局的宗旨

綜上所說,衛生局將一如既往,開展、加強及完善有關本地醫護人員的培訓工作。因應現時可使用資源的合理運用,並依照本澳各方面的實際條件,按工作的迫切性,有方向、有計劃地推行各類醫護人員的培訓計劃。與此同時,衛生局亦會考慮實際需求,在必要時適當地聘用醫護人員來維持對市民的服務,以確保市民的健康得到應有的保障。

2001年1月30日於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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