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二十九)日出版的最新一期特區公報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2001號法律,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法律規定,警察總局由警察總局局長領導。警察總局局長對行政長官負責,有權直接指揮及領導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的局長執行行動。
警察總局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以下權限:命令屬下警務機構執行任務;有效調配屬下警務機構在行動上的資源;集中處理及統籌刑事調查的一切工作;搜集、分析、處理及發佈為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重要資訊;監督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計劃、指令和任務。此外,警察總局還有權審查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的能力。
法律規定,警察總局局長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六)項所指之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行政長官負責,但不影響透過行政法規將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而產生之監管權。警察總局局長根據內部保安法的規定及為其效力行使聯合行動指揮官的權限,警察總局局長擁有各屬下警務機構局長所具有的紀律懲戒權。
法律還規定,當出現危害任何人的自由或生命的犯罪或令人十分懷疑有人犯上述罪行,且情況極度緊急時,警察總局局長得命令作出急需的保全行為以確保證據,但不影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須立即交由有權限的司法當局確認其效力。
警察總局局長不在、缺勤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職務由保安司司長兼任。
法律規定,屬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部隊及機關系統的機構應向警察總局提供技術、行政後勤及行動上所需的合作,使警察總局能履行本身任務;國際刑警分署根據警察總局局長的指示,向警察總局局長提供警務行動上的一切重要情報。
法律還規定,警察總局的組織與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警察總局局長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