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交立法会审议。
随着社会环境变迁、新兴烟草产品的出现,以及公众对健康生活环境要求的日益提高,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在规管和执行上面临新的挑战。
为持续完善控烟政策并回应社会诉求、保障公众健康,特区政府于本年3月8日至4月8日展开了修改第5/2011号法律的公开咨询,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经充分分析及综合考虑,制定了《修改第5/2011号法律〈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法案。
法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尤其保护幼童、学生和弱势群体的健康,法案建议将距离医院、卫生中心、幼儿院、托儿所及其他幼儿护理场所,以及小学及中学教育场所的出入口少于10米的范围列为禁烟地点。法案同时建议以行政长官批示在部分人流密集区域设置禁烟区域,且仅可在划定的吸烟点吸烟。
二、考虑到尼古丁袋、草本烟及水烟等新兴烟草制品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危害,法案建议禁止尼古丁制品(如尼古丁袋)、草本烟及水烟壶(包括装置的组成部分和配件或供该等装置使用的物质)的制造、分销、销售、进出口及携带出入境。
三、法案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的管制,在禁止吸烟或例外允许吸烟的供集体使用地点,以及在任何供集体使用的室外范围禁止消费或管有电子烟及其组成部分和配件,并设立6个月的过渡期。
四、为进一步削弱烟草包装对公众的吸引力,法案建议订定烟草制品标准化包装制度,并适用于卷烟的包装。同时,将烟草制品包装上的健康警示图文标签面积提高至2个最大表面积之85%,至于雪茄和小雪茄健康警示图文标签面积的要求则为1个最大表面不少于70%,另一最大表面为100%。法案同时建议设立18个月的过渡期,让业界适应新规定。
五、为保障控烟监察人员的安全及提高其工作效率,法案建议容许控烟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随身摄录机,并对随身摄录机的使用和资料处理作出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