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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文化界法人须知

文化局
2010-10-0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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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咨询委员会讯: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通知已获确认属于文化界别,但没有于法定期限(九月三十日前)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名单,以及认别资料已由即日起上载在文化局网站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网页(www.icm.gov.mo/ccc/)。

自公开上述所指名单后五日内,相关人士可以错误或遗漏为依据向委员会提出书面声明异议。声明异议送交文化咨询委员会(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查询可致电委员会秘书处,电话:83996969或83996332与罗小姐或林小姐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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