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对资料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资讯权、查阅权及更正权。其中,当事人的资讯权的实现,是确保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为实现当事人这一权利,在直接收集或间接收集当事人资料的情况,法规对“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有不同的要求,在实务工作中也会遇到不同的问题。
就相关问题,本办公室不断收到公私营机构的查询,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份指引性文件。
因此,本办公室现发出一份意见书:《间接收集个人资料中的资讯权问题》,主要针对间接收集个人资料时,处理个人资料实体如何确保当事人资讯权的实现作出分析,供社会各界参照。
该意见书的中、葡文版本及非正式英文译本可于本办公室网页(www.gpdp.gov.mo)内的“指引”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