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4年9月26日透过重大投资计划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同时惠及其配偶乙及卑亲属丙。根据甲提交的重大投资计划书,其投资内容包括:投资并持有丁卷烟(澳门)有限公司的70%股权、预计每日最高可生产10万支香烟、注册两个卷烟产品商标作为自家品牌,以及聘用13名本地员工。然而,根据卷宗资料显示,投资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原计划明显不符。两个自家品牌商标有效期均至2019年8月16日,之后并无申请续期,逾期已超过3年。行政当局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及2019年7月17日对该公司的营运场所进行巡查,发现场内摆放多部机器,但没有生产香烟的迹象,仅有工人在进行包装香烟工作。此外,该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间仅有两次出口货物记录,合共出口100箱即100万支香烟,生产量远低于原计划的每日最高10万支香烟。在聘请本地员工方面,根据职业税第一组雇员或散工名表资料,该公司于2021年共聘用16名雇员,总薪酬支出为468,426澳门元,员工平均月薪仅约2,440澳门元。基于上述情况,时任经济财政司司长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不批准甲、乙及丙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的批示。
甲、乙及丙针对该批示提起司法上诉,但被中级法院裁定司法上诉理由不成立。甲、乙及丙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裁判书制作法官作出简要裁判,指出虽然一般情况下投资计划与实际操作有可能存在差异,但从实际数据可见,甲当初所承诺的投资计划与实际操作情况相比实在偏离太远,从而显示出其投资未能符合最初申请临时居留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前提,故被上诉裁判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因此,裁定上诉败诉。
甲、乙及丙仍不服,针对简要裁判提出声明异议。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声明异议作出审理。合议庭指出,被异议的简要裁判内容已对甲、乙及丙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审理,并详细说明了上诉不成立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行政当局根据相关的巡查结果、2018年至2020年间的香烟生产与出口量以及所聘请员工的薪金开支等资料,得出甲的投资未能符合最初申请临时居留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前提之结论,当中并不存在任何明显裁量错误、明显过度及权力偏差的情况。事实上,在甲获批临时居留许可长达5年的时间内,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其烟厂曾达到或接近当初所承诺的每日生产量。另一方面,“新冠疫情”虽然对经济活动造成一定的打击,很多行业因此而受影响,但并非所有商业活动都会受到冲击,有些行业反而因此受益(如口罩制造、外卖服务)。基于此,合议庭完全认同简要裁判的观点与立场。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甲、乙及丙提出之声明异议不成立。
参阅终审法院第19/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