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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最新附录适澳 进出口须具备《公约》证明书及准照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2026-06-1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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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缔约方大会于第20届会议上通过了对《公约》3份附录的修正案。2026年6月17日第24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刊登第22/2026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应的中文译本,即日起生效。

《公约》旨在透过对国际贸易作出监管,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标本。为履行《公约》规定之义务,本澳已制定并实施第2/2017 号法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执行法》。

目前,列入《公约》附录的野生动植物种超过40,000种;是次修订列入附录Ⅰ的有17个物种,包括哈姆纹龟、长鳍真鲨、鲸鲨、韧锦等;列入附录Ⅱ有31个物种,包括小籽雀等7种鸟类、湖侧褶蛙等4种蛙类、翅鲨、星鲨、刺鲨等水生动物,以及印度没药树等;列入附录III的有2个物种。另有8个物种自各个附录中删除。

依据《公约》及本澳法律之规定,企业和市民在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之濒危物种或相关货物时,须依法预先申领《公约》证明书及进、出口准照,并须特别留意附录Ⅰ所列物种禁止商业贸易。

《公约》附录所列物种的贸易、持有及运送皆受法律约束,违反相关规定者,最高可被科处五十万澳门元的罚金及有关标本亦会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由于本次附录修改涉及常见物种,企业和市民务必确认货物是否列于《公约》附录,并依法办理相关证明书及准照,以免触法。有关申领《公约》证明书及相关进、出口准照相关资讯,可浏览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网页(http://www.dsedt.gov.mo/cites)或致电8597 2238 / 8597 2636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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