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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局完善参与展览展销活动鼓励措施

招商投资促进局
2010-12-16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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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本地企业/社团积极参与展会活动,利用商品展示以及与客户直接的接触增强推广成效,澳门贸易投资促局自1995年开始向本地企业及社团提供海外“参展鼓励”咨询及申请服务,受惠者机构可参展期间所产生的开支获得一定数额之财务鼓励。

自2007年8月贸促局将参展财务鼓励延伸至本地展会活动。为有效持续完善该鼓励措施,经聆听了中小企对措施之改善意见,贸促局现已优化“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以下简称为“规章”),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内容包括:简化服务申请流程、便捷文件递交之措施推行展览展销会分类及制定参与展销会财务鼓励之定额鼓励,务求使申请者更清楚申请程序、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更快掌握批核结果。

(1) 简化申请程序,便捷文件提交之措施

为确保申请者更早知道审批结果,有更充足的时间作展前准备,“规章”将简化计算日期由工作日转为连续日,调整截止递交申请期限至展会举行前45日,截止补交申请附件期限至展会举行前30日。 “规章”将为申请者推出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豁免提交财政局发出之职业税雇员或散工名表M3/M4、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及征税凭单M/5和M/6、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同时,考虑到企业/社团于同一财政年度内或会多次参与展览展销会,而部份文件如在同年内没有更新/修改(如财政局发出之开业/更改申报表 M/1副本及营业税-征税凭单M/8副本、企业股东身份证副本),可获豁免提交但须以声明书代替。

(2) 对展览会及展销会个别细化便利措施

展览会 – 申请企业/社团可在展览会完结后,凭获批之展览会鼓励证明于同一财政年度提出宣传品(包括印刷品及视听材料)财务鼓励申请。

展销会 – 申请企业/社团必需在展销会举行30天前提交所有申请资格之文件,但有关申请项目报价可于上述期间提交,或于收到获批通知书5天内补交。

(3) 鼓励澳门产品

此外,为配合澳门特区政府支持会展业的发展,“规章”亦进一步放宽合资格申请条件,对未具备于澳门开业至少2年及由澳门居民/澳门企业持有股本不超过50%的申请单位提供酌情处理措施(但申请企业/社团需提交产品之产地来源证及商标注册证明,以确认产品/服务符合澳门制造或澳门品牌等条件)。

(4) 展览展销申请分类,展销会行定额鼓励制度

自2011年1月1日起, “规章”将规范展会需至少举行两天或以上才符合财务鼓励申请资格,实施展览会及展销会审批分类,申请参与展览会之财务鼓励审批原则维持不变,同时为让申请者及早掌握资助金额并灵活运用资助,通过参展活动开拓市场,本地展销会之审批将新增定额鼓励上限,企业/社团于同一财政年度首两次申请最高资助上限为澳门币伍仟元正,而每年累计之财务鼓励金额最高可达澳门币叁万元正。

此外,贸促局将进一步优化展后结算手续,制定标准化展后报告规格,务求更有效率地处理获批个案之开支报销,及持续利用展后问卷之意见总结以评估服务及措施之成效。“参与推广活动之规章”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内容已上载于贸促局网站(www.ipim.gov.mo)。如欲了解“规章”内容,敬请联络贸促局中小企服务中心黄凯婷小姐或许嘉敏小姐(电话:28728212;电邮:smec@ipim.gov.mo),或于办公时间前往中小企服务中心或政府综合服务大楼贸促局服务柜台索取有关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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