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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客在酒店强奸新相识赌伴 终院维持3年3个月徒刑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5-11-17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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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23年9月26日入境澳门并入住某间酒店。同日下午,甲与丙因在该酒店的娱乐场同一赌桌赌博而结识。丙应甲的提议合资赌博,并与甲各出资10,000.00港元,最终输掉10,000.00港元。当日22时许,丙向甲称疲累,欲返回自己租住的酒店休息,于是表示要取回属于丙的上述余下之合赌资本即5,000.00港元筹码,但甲不愿返还,反而要求丙前往甲租住的酒店房间聊天。丙起初拒绝,但为了取回上述5,000.00港元筹码,只好答应甲的要求,与甲一起前往酒店房间。两人进入房间后,甲要求丙做其女朋友及睡在房间。丙拒绝甲的要求,惟甲重覆相似的要求两至三次。丙多次拒绝后,甲突然用双手捉住丙的两手手腕,将丙压在沙发上,其后更用力扯开丙的衣服,强吻丙的身体,不停抚摸丙的胸部,并用手指插入丙的下体反复抽插。丙乘甲松懈之际用力推开甲,之后便立即慌忙逃离房间。甲的上述暴力行为导致丙上衣左侧吊带被扯断,右锁骨、双臂及左手尾指拳骨位置有抓痕或红印,双上肢可见多处分散的瘀伤,约需要两日时间康复。同日22时52分,头发凌乱的丙哭着快步离开房间并前往电梯等候区。甲紧随阻止丙离开。电梯到达后,甲强行推丙进入电梯,并一直与丙说话,但丙没有理会。当电梯抵达大堂楼层,丙立即离开电梯,而甲则尾随其后并捉着其手臂,丙不断挣脱,但仍被甲强行拉到大堂的沙发,甲仍一直强行触碰丙,丙挣脱但不果,最终在娱乐场保安员介入下,甲才放开丙。其后,丙报警求助。检察院对甲的行为提出控诉后将案件移送初级法院。经审理,初级法院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澳门《刑法典》第157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强奸罪”,判处3年3个月徒刑,并向丙支付5,000.00港元的财产损害赔偿和30,000.00澳门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甲不服上述裁判,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合议庭确认有关裁判,甲仍不服,针对中级法院的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甲认为被上诉的裁判存在“审查证据方面的明显错误”及“违反一般经验法则”的瑕疵,并请求对相关刑罚予以减刑和缓期执行。合议庭指出,通常而言,被告总是会攻击被害人的证言,试图找出其中细微的出入,并从中推断出所谓不可补正的矛盾,以期最终得到无罪判决。在性犯罪中,由于情节的关系,证明犯罪的发生尤为困难,因为欠缺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告和被害人才清楚有关事实,甚至有时连鉴定检查都是在很晚的时候才进行,那时已经没有性侵行为留下的痕迹了。因此,只要被害人的陈述是合理的、可信的,并且与已查明的其他情节以及一般经验法则相一致,而这些法则又是基于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所获得的知识,那么被害人的陈述就具有特别重要性。司法上的确切性不能与绝对确切性、物理确切性或数学确切性相混淆,而应是一种经验、道德和历史性的确切性。如果立法每当因可设想一种相反的假设便系统性地否定这种确切性,则罪大恶极者将逍遥法外,社会终将不可避免地陷入无序状态。在本案,被上诉裁判就事实事宜所作的裁决是清晰、客观且有条理的,它建立在符合逻辑的心证的基础之上,并且在初级法院合议庭的理由说明部分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了充分的阐明。甲提出的异议是毫无根据的,所提出的质疑必然不能成立。合议庭继续指出,上诉法院仅在确定处罚的程序中发现存在违反、错误适用或歪曲法律原则及规定时,才可介入变更刑罚,而在本案中,并未发现该情况。

综上,终审法院合议庭通过评议会裁定上诉败诉,确认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54/202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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