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初级法院审理了13宗涉嫌违反立法会选举法的案件,除1人罪名不成立外,其余12人被判决罪名成立。
12名嫌犯中,11人因未经选管会事先批准,在投票站范围内使用电子通信和拍摄器材,触犯了《立法会选举制度》第58条第3款、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第11/CAEAL/2013号指引及《刑法典》第31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违令罪”。10人因认罪,被判处罚金;1人因拒不认罪,在庭上毫无悔意,被判处3个月徒刑,暂缓2年执行。
12名嫌犯中的另1人因投票日穿着印有竞选组别标志的T恤投票,触犯了《立法会选举制度》第160条第2款、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第11/CAEAL/2013号指引,构成1项“在选举日的宣传罪”,被判处3个月徒刑,准以90日罚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