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员会主席丁连星回覆立法议员陈美仪的质询时表示,共同保险机制是为解决保险人拒绝受保的特殊情况,并同样可解决因曾多次发生交通事故,或曾导致巨额赔偿,或因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等原因而导致交通事故,甚或因涉及欺诈赔偿的驾驶人安排投保的问题。
他指出,共保合同的经营结余,根据第005/95-AMCM号通告所载之规定,分配给所有经营汽车保险之保险人。由1995年1月1日起至2010年3月底,金管局曾介入1,074宗共同保险个案。另一方面,在共保业务中录得了严重的亏损。于1998年至2009年间,共保业务的累积亏损为澳门币5,674,182.00,毛保费收入为澳门币1,944,508.00,技术成本支出为澳门币7,618,690.00。
关于的士保险调高保费的问题,丁连星表示,在金管局与陈议员及多个的士团体召开的会议上,该局已解释了加费原因,主要因为两家原接受的士投保的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基于录得严重亏损,表示不再经营的士保险业务。为避免的士出现无保运行情况(可按法律规定而被处罚),金管局与仍愿意接受的士投保的保险公司磋商,修订了一份保费率表。而事实上,调高保费的做法仍未能改善亏损情况。
关于多个的士团体要求金管局以监管者角色作出调解,与澳门保险公会协调处理以下六方面问题:1)保险中介人的介入;2)承保高于法定最低保险金额(澳门币1,500,000.00)的保单;3)订定合理自负额;4)的士处「未能运作」时的每日赔偿金;5)的士驾驶「损失收入」赔偿金;6)计算事故发生时停工的日数。
丁连星指出,经分析上述问题后,金管局已拟定一份题为「有关建立解决的士行业面对保险上各种情况的平台」方案,文本已呈交双方审议和磋商。金管局将继续致力协调各有关方面,就部分事项争取达成共识。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332/IV/2010。